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安置傷殘與衰
老之退除役官兵就養,特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設
置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簡稱榮家) ,並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2 條

榮家編制,依收養榮民之容量,區分甲、乙、丙、丁四種類型,各設左列
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健組:掌理榮民衛生保健暨疾病醫療事項。
二、輔導室:掌理榮民服務照顧、心理輔導、權益維護及精神生活之調適
    事項。
三、秘書室:掌理印信、文書、研考、事務、出納、給養、環境與有關設
    施之維護,管理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第 3 條

榮家置主任,綜理一切事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4 條

榮家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輔導員、副技師、醫師、組員、護理
長、技術員、藥劑員、保健員、護士、辦事員、護理佐理員、書記,並得
酌用雇員。

第 5 條

榮家為加強對榮民服務照顧,維護固有倫理道德,激發榮民團隊精神,得
設堂管理並置堂長,由輔導員兼任。

第 6 條

甲、乙種類型榮家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丙、丁種類型榮家置人事管
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甲、乙種類型榮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丙、丁種類型
榮家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甲、乙種類型榮家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榮家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榮家各級職員,應視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

第 12 條

榮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