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安置傷殘與衰 老之退除役官兵就養,特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設 置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簡稱榮家) ,並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2 條
榮家編制,依收養榮民之容量,區分甲、乙、丙、丁四種類型,各設左列 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健組:掌理榮民衛生保健暨疾病醫療事項。 二、輔導室:掌理榮民服務照顧、心理輔導、權益維護及精神生活之調適 事項。 三、秘書室:掌理印信、文書、研考、事務、出納、給養、環境與有關設 施之維護,管理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第 3 條
榮家置主任,綜理一切事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4 條
榮家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輔導員、副技師、醫師、組員、護理 長、技術員、藥劑員、保健員、護士、辦事員、護理佐理員、書記,並得 酌用雇員。
第 5 條
榮家為加強對榮民服務照顧,維護固有倫理道德,激發榮民團隊精神,得 設堂管理並置堂長,由輔導員兼任。
第 6 條
甲、乙種類型榮家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丙、丁種類型榮家置人事管 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甲、乙種類型榮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丙、丁種類型 榮家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甲、乙種類型榮家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榮家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榮家各級職員,應視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
第 12 條
榮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