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輔導退除役官 兵從事海洋漁業開發事業,並建立經營制度,以增加事業收益起見,特訂 定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5 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參照上年度之業務情況,權 衡今後發展趨勢,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事業預算,呈報本會審核。並 應於本會核定後半個月內,編訂分月工作預定進度表,呈報本會核備。
第 7 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所需漁業工作人員,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原則,除應依其 每人工作性質、技能及成績,按出海日數支領航海津貼,以保證維持其固 定生活外,每次航海並尚有漁撈獎金之分配,其詳細辦法應由海洋漁業開 發處擬訂,呈報本會准後實施。
第 10 條
海洋漁業開發處各項物料之貯備,應依本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監標監驗辦法 辦理,如有特殊情形,應專案呈報本會核准後辦理,對於物料之收發、列 帳、管理,應擬訂物料管理辦法,呈報本會核准後實施,對於危險物品, 尤應注意貯存及使用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