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發展海洋漁業安 置退除役官兵,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海洋漁業開發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漁務組。 二、業務組。 三、輔導室。 四、秘書室。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技師、總船長、總輪機長、專員、 副技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譯電員、辦事員,並得酌 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 務。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第 7 條
本處為辦理漁輪海上電訊聯絡工作,設電台一所,置電訊督察、台長、報 務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8 條
本處為辦理漁輪修繕工程,設修理工場一所,置主任、副技師、技術員、 技術助理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9 條
本處為辦理製冰冷藏業務,設製冰冷凍廠一所,置廠長、副技師、技術員 、技術助理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10 條
本處為製造及修理漁撈用具,設漁具工廠一所,置主任,並得酌用雇員, 掌理有關業務。
第 11 條
本處為辦理機件、物料、油料等庫儲業務,設倉庫一所,置主任,並得酌 用雇員,掌理有關業務。
第 12 條
本處為辦理海外運銷、轉口及漁輪補給等業務,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國 外設連絡站,其人員經輔導會核准後,就本處編制員額內人員調派之。
第 13 條
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由本 處統一調配。
第 14 條
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 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5 條
本處及所屬電台、場、廠、倉庫各級職員,應視業務實際需要,就本規程 編制表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第 16 條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與外界合作或聘請專家學者二人 或三人為顧問。
第 17 條
本處船員之編組及其管理要點另定之。
第 18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