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家用氣體燃料經銷業務,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 六條規定,設置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組。 二、業務組。 三、服務組。 四、管理組。 五、輔導室。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主任、副組長、編譯、技師、專員、視察、輔導員、 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辦事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8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工廠,冠以所在地名。 工廠置廠長、副廠長,並得設置左列各課: 一、管理課。 二、生產課。 工廠依業務需要,設置左列人員: 一、置課長、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 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 會計、歲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 之。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