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機構凡為配合就業安置政策或業務發展需要,必須新增設備或就原有設 備作重大之擴充改良而可以提高其生產力時,應先慎重考慮,詳加研究, 根據事實擬訂新增或擴充設備計畫報會審查,經核定後方得辦理。
第 5 條
前條所稱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其所應附之各項表格不得缺少,惟必要之 設計圖,規格書,工料分析及施工說明應俟核定後再行詳細設計報會核定 ,所擬採購或製造之機器設備應儘量避免指定廠牌如必須指定廠牌者,應 另附理由,詳加說明或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
第 7 條
擬訂申請計畫時,應綜合有關情況考慮其可行性,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與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之關係。 二、對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貢獻。 三、所需資金之籌措方式。 四、所需技術人員之遴選與訓練。 五、增添設備之市場調查及其利用與經濟年限之預測。 六、增添設備後所需原料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七、投資報酬或還本付息能力及其年限之推算。
第 8 條
本會對各機構申請計畫之審核,由各業務主管單位主辦,會計處 (或安置 基金會) 會辦,並得由第七處、技術顧問室等有關單位協辦,重大之計畫 必要時得由有關單位 (包括申請機構) 組織審查小組辦理,並由副秘書長 以上人員主持之。
第 15 條
擴增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一年內提出績效報告,並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 詳加考核,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如實際績效低於原訂目標而無人力不 可抗拒之因素時,應即檢討原因提出補救辦法,情節重大者並應追究責任 。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機構擴增生產設備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概要: (主要設備之名稱、性能、產量 (能) 及對本單位、本會 、與國家經濟之利益等) 三、現有生產力: 四、計畫目標: 1 增加生產力: 2 增加盈餘: 3 增加安置人數: 4 增加外匯收入: 5 其他目標: 五、新增 (或擴充) 生產設備詳細名稱規格數量: (如附表一) 六、經費預算來源: (如附表二) 七、市場調查: 1 擬採購之設備調查報告或徵信報告: 2 擬生產品市場調查報告: 八、新增 (或擴充) 設備營業推算及現金流量表 (如附表三) 九、新增或擴充設備之產品成本分析 (附表如四~一、四~二) 十、新增設備之投資報酬及還本付息計算表 (附表五) 十一、本計畫預訂進度表 (附表六) 十二、其他補充說明及附送藍圖、模型或其他有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