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實施企業管理增
進投資效率,對生產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設備之新增或擴充加強
管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機構凡須新增或擴充原有設備所需資金申請本會投資或長期貸款 (包括
對外貸款) 舉辦者適用本辦法。

第 3 條

各機構零星增加設備不需設計繪具工程圖說者,均應列入年度工作計畫,
照本辦法檢附必要之表格,並編入年度概算,報會核定。

第二章 申請

第 4 條

各機構凡為配合就業安置政策或業務發展需要,必須新增設備或就原有設
備作重大之擴充改良而可以提高其生產力時,應先慎重考慮,詳加研究,
根據事實擬訂新增或擴充設備計畫報會審查,經核定後方得辦理。

第 5 條

前條所稱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其所應附之各項表格不得缺少,惟必要之
設計圖,規格書,工料分析及施工說明應俟核定後再行詳細設計報會核定
,所擬採購或製造之機器設備應儘量避免指定廠牌如必須指定廠牌者,應
另附理由,詳加說明或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

第 6 條

申請機構須特別注意時效,應根據預定開工或使用之日期而推算其計畫審
查、外匯申請、採購、運輸、報關、安裝、試車等所需之時間,提前辦理
申請,不得藉詞申請審查時太久而擅自先行辦理。

第 7 條

擬訂申請計畫時,應綜合有關情況考慮其可行性,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與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之關係。
二、對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貢獻。
三、所需資金之籌措方式。
四、所需技術人員之遴選與訓練。
五、增添設備之市場調查及其利用與經濟年限之預測。
六、增添設備後所需原料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七、投資報酬或還本付息能力及其年限之推算。

第三章 審查

第 8 條

本會對各機構申請計畫之審核,由各業務主管單位主辦,會計處 (或安置
基金會) 會辦,並得由第七處、技術顧問室等有關單位協辦,重大之計畫
必要時得由有關單位 (包括申請機構) 組織審查小組辦理,並由副秘書長
以上人員主持之。

第 9 條

主辦單位收到申請計畫時,應即作初步審查,依該計畫之繁簡決定所需審
查之時間及有無組設小組之必要,先行簽奉核定,並應切實把握時效,如
期完成審核。

第 10 條

計畫審查時,遇有特殊技術上之疑問,除申請機構應隨時加以說明或提送
補充資料外,主辦單位得邀請技術顧問室或簽請延聘專家協助審核之,其
所需費用,由申請機構列入該計畫有關費用負擔之。

第 11 條

計畫之審查應作綜合之結論後再簽請核定,其應修正或補充之處均應以最
迅之方法與申請機構,逐項解決,以爭取時效。

第 12 條

申請計畫中所列各種計算方式及各種估計,應運用統計之方法與技術,作
詳實可靠之審核,並應對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各款特別注意。

第四章 考核

第 13 條

凡未經核准之計畫,無論各機構有無資金均不得先行舉辦,如有故違,該
機構首長、經辦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均區分其責任予以議處。

第 14 條

已核定之計畫,申請機構應即按照預定進度實施並加以管制,本會業務主
管單位應隨時加以考核,提出報告或改進意見。

第 15 條

擴增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一年內提出績效報告,並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
詳加考核,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如實際績效低於原訂目標而無人力不
可抗拒之因素時,應即檢討原因提出補救辦法,情節重大者並應追究責任
。

第五章 附則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機構擴增生產設備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概要: (主要設備之名稱、性能、產量 (能) 及對本單位、本會
    、與國家經濟之利益等)
三、現有生產力:
四、計畫目標:
    1 增加生產力:
    2 增加盈餘:
    3 增加安置人數:
    4 增加外匯收入:
    5 其他目標:
五、新增 (或擴充) 生產設備詳細名稱規格數量: (如附表一)
六、經費預算來源: (如附表二)
七、市場調查:
    1 擬採購之設備調查報告或徵信報告:
    2 擬生產品市場調查報告:
八、新增 (或擴充) 設備營業推算及現金流量表 (如附表三)
九、新增或擴充設備之產品成本分析 (附表如四~一、四~二)
十、新增設備之投資報酬及還本付息計算表 (附表五)
十一、本計畫預訂進度表 (附表六)
十二、其他補充說明及附送藍圖、模型或其他有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