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本會長、中程及年度施政計畫,各附屬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年度 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退除役官兵輔導方針及制度之建立事項。 三、退除役官兵安置途徑之開拓事項。 四、各類型附屬機構學術性、專業性、技術性、業務性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各生產事業機構之企業管理與營運研究發展事項。 六、工作簡化,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服務功能事項。 七、改進退除役官兵教育訓練事項。 八、加強退除役官兵生活管理與照顧事項。 九、加強榮民子女輔導事項。 十、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十一、專案研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 4 條
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程序如左: 一、年度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 (一) 由各業務主管處,依本會政策導向設定事業研究範圍,指定研究單 位據以擬訂研究發展具體項目。 (二) 各機構依據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及結合單位年度施政計畫 之需要,擬訂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報會核定。 (三) 各榮民總醫院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仍依照教學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 二、年度研究發展項目之核定: (一) 各機構報會之研究發展項目,由各業務主管處負責審查其審查重點 : 1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 2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施政及業務發展實際需要。 (二) 召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審查會議,研討複審研究項目及增刪項目。 (三) 就審查通過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簽請核定後發布,並函送行政院研 考會備查。 三、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如附件二之 (一) (二) (三) ,各機構 於年度開始前一個半月 (每年五月中旬) 檢送本會二份,本會各處室 比照辦理。由本會於當年度七月底前,按各類型機構分別核布實施, 並彙整全會項目計畫表,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四、委託及合作研究項目,由原計畫單位先期函請受委託及合作研究單位 或人員,併前款辦理,委託研究項目並須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發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五、辦理委託研究所需經費應配合該年度預算編列時預先申請編列。 六、研究發展項目如涉及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 研究,或報由本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七、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表業經核定,項目及編號不應任意變更,作為 本會評審以及報請參加行政院研究發展傑出研究獎評獎之依據;如研 究過程中發現研究計畫項目必須增減或修正時,應填報「研究計畫修 正表」 (如附件二之四) 二份,並須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 (四月份前 ) 陳報本會轉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八、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研究者,仍應填報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項 目計畫表內。 (編 註:如附件二之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 版 (三十一) 21424-11 頁)
第 5 條
年度研究發展工作方式與步驟如左: 一、研究人員應依其所屬機構及研究項目特性,自行研擬方法與步驟,按 既訂進度貫徹實施。 二、研究方法設計,概依合理之程序,引用理論應有所依據,實驗過程應 詳加觀察記載歸納分析,推論應根據實驗所獲得之事實及數據,效益 評估、結論及建議應具體可行。
第 6 條
研究報告撰寫格式如左: 一、研究報告概依左列格式撰寫: (一) 研究主旨:包括對象與目的。 (二) 研究問題之緣起、背景、範圍與現況。 (三) 研究設計、過程與方法: 1 基本理論與假設。 2 運用資料之範圍。 3 實驗收集資料之程序。 4 分析資料之方法。 (四) 研究進度及每一階段完成工作紀實。 (五) 研究發現及效果。 (六) 討論。 (七) 結論及建議。 二、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寫方式如附件三之 (一) 、 (二) 。
第 7 條
研究成果報告處理權責劃分如左: 一、年度研究成果報告,凡委託研究或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者,應洽請依 時提送。屬委託研究者並應於每季填報「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 表」 (格式如附件六之 (五) (六) ) 各乙份送會,俾彙轉行政院研 考會。 二、本會聘請退役將官研究委員之研究報告由第二處專責處理,並依行政 院研考會規定不選送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選。本會各處室之研究 報告送秘書室彙辦。 三、各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 (不含委託研究) 由各該機構首長 (副首長) 自行評閱,或遴聘學者專家評審,並評選最優成績二篇,填具評審表 如附件四,附於研究成果報告之前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八月底前 ) 陳送本會一式二份,逾時不予處理,各榮民總醫院完成初評,於十 月上旬陳送本會,其篇數為: (一) 台北榮民總醫院選送最優成績十篇。 (二) 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各選最優成績五篇。 (編 註:附件四、附件六之 (五) (六)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 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17、21424-25~26 頁)
第 8 條
本會對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如左: 一、本會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各處室及各機構所報之研究成果報告,先分 送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初評,或遴選適當人員初評。 二、初評人員依據評閱意見表所列標準評定其成績及評估,並對特優研究 報告建議是否送請學者專家複評,及建議複評人選。評閱意見表及作 業說明如附件五。 三、成績及等級評定區分: 特優:九五分以上至一○○分。 優等:九○分以上至九四分。 甲等:八○分以上至八九分。 乙等:七○分以上至七九分。 丙等:六○分以上至六九分。 四、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彙整評審結果,完成左列作業: (一) 核布「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表」。併同「研究成果採行暨獎勵分 析表」如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函送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 依據評審單位之推薦,並按行政院規定之參選篇數於次年十二月十 五日前,以一式三份,另附提要格式同附件三之 (二) 陳報行政院 參加傑出研究獎評獎。 (三) 完成評審作業之研究報告一份由研考業務單位存檔,另一份分送各 業務主管處,按其評審意見,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五、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按研究目的由本會 相關業務單位專案處理。 六、擔任初、複審人員酌發評審費,本會部分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 每年度評審作業前,簽請核定。 (編 註:附件三之 (二) 、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 五)、(六)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 14、21424-21~26 頁)
第 9 條
年度研究發展成果之獎勵: 一、獎勵種類:獎金、獎牌。 二、凡合於前條第三款之規定,評列甲等以上者,核發獎金 (乙等以下不 予獎勵) 評列特優者另由本會頒發獎牌。 三、前款獎金核發標準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年度評審 作業時簽請核定併「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核布如附件七之 (一) - (五) 。 四、本會及各機構個人及團體推展研究發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經採行具有 顯著成效者,得併人事考核、獎勵、升遷、保薦案件辦理。 (編 註:附件七之 (一) - (五)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 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27~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