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以達革新行政,促進業務發展,謀求榮民福祉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本會長、中程及年度施政計畫,各附屬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年度
    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退除役官兵輔導方針及制度之建立事項。
三、退除役官兵安置途徑之開拓事項。
四、各類型附屬機構學術性、專業性、技術性、業務性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各生產事業機構之企業管理與營運研究發展事項。
六、工作簡化,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服務功能事項。
七、改進退除役官兵教育訓練事項。
八、加強退除役官兵生活管理與照顧事項。
九、加強榮民子女輔導事項。
十、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十一、專案研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 3 條

研究發展工作辦理方式如左:
一、本會及各機構集體及個人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及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專案研究。

第 4 條

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程序如左:
一、年度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
 (一) 由各業務主管處,依本會政策導向設定事業研究範圍,指定研究單
      位據以擬訂研究發展具體項目。
 (二) 各機構依據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及結合單位年度施政計畫
      之需要,擬訂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報會核定。
 (三) 各榮民總醫院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仍依照教學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
二、年度研究發展項目之核定:
 (一) 各機構報會之研究發展項目,由各業務主管處負責審查其審查重點
      :
      1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
      2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施政及業務發展實際需要。
 (二) 召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審查會議,研討複審研究項目及增刪項目。
 (三) 就審查通過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簽請核定後發布,並函送行政院研
      考會備查。
三、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如附件二之 (一)  (二)  (三) ,各機構
    於年度開始前一個半月 (每年五月中旬) 檢送本會二份,本會各處室
    比照辦理。由本會於當年度七月底前,按各類型機構分別核布實施,
    並彙整全會項目計畫表,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四、委託及合作研究項目,由原計畫單位先期函請受委託及合作研究單位
    或人員,併前款辦理,委託研究項目並須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發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五、辦理委託研究所需經費應配合該年度預算編列時預先申請編列。
六、研究發展項目如涉及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
    研究,或報由本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七、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表業經核定,項目及編號不應任意變更,作為
    本會評審以及報請參加行政院研究發展傑出研究獎評獎之依據;如研
    究過程中發現研究計畫項目必須增減或修正時,應填報「研究計畫修
    正表」 (如附件二之四) 二份,並須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 (四月份前
    ) 陳報本會轉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八、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研究者,仍應填報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項
    目計畫表內。
 (編      註:如附件二之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
版 (三十一) 21424-11 頁)

第 5 條

年度研究發展工作方式與步驟如左:
一、研究人員應依其所屬機構及研究項目特性,自行研擬方法與步驟,按
    既訂進度貫徹實施。
二、研究方法設計,概依合理之程序,引用理論應有所依據,實驗過程應
    詳加觀察記載歸納分析,推論應根據實驗所獲得之事實及數據,效益
    評估、結論及建議應具體可行。

第 6 條

研究報告撰寫格式如左:
一、研究報告概依左列格式撰寫:
 (一) 研究主旨:包括對象與目的。
 (二) 研究問題之緣起、背景、範圍與現況。
 (三) 研究設計、過程與方法:
      1 基本理論與假設。
      2 運用資料之範圍。
      3 實驗收集資料之程序。
      4 分析資料之方法。
 (四) 研究進度及每一階段完成工作紀實。
 (五) 研究發現及效果。
 (六) 討論。
 (七) 結論及建議。
二、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寫方式如附件三之 (一)
    、 (二) 。

第 7 條

研究成果報告處理權責劃分如左:
一、年度研究成果報告,凡委託研究或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者,應洽請依
    時提送。屬委託研究者並應於每季填報「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
    表」 (格式如附件六之 (五)  (六) ) 各乙份送會,俾彙轉行政院研
    考會。
二、本會聘請退役將官研究委員之研究報告由第二處專責處理,並依行政
    院研考會規定不選送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選。本會各處室之研究
    報告送秘書室彙辦。
三、各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 (不含委託研究) 由各該機構首長 (副首長)
    自行評閱,或遴聘學者專家評審,並評選最優成績二篇,填具評審表
    如附件四,附於研究成果報告之前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八月底前
    ) 陳送本會一式二份,逾時不予處理,各榮民總醫院完成初評,於十
    月上旬陳送本會,其篇數為:
 (一) 台北榮民總醫院選送最優成績十篇。
 (二) 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各選最優成績五篇。
 (編      註:附件四、附件六之 (五)  (六)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
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17、21424-25~26  頁)

第 8 條

本會對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如左:
一、本會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各處室及各機構所報之研究成果報告,先分
    送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初評,或遴選適當人員初評。
二、初評人員依據評閱意見表所列標準評定其成績及評估,並對特優研究
    報告建議是否送請學者專家複評,及建議複評人選。評閱意見表及作
    業說明如附件五。
三、成績及等級評定區分:
    特優:九五分以上至一○○分。
    優等:九○分以上至九四分。
    甲等:八○分以上至八九分。
    乙等:七○分以上至七九分。
    丙等:六○分以上至六九分。
四、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彙整評審結果,完成左列作業:
 (一) 核布「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表」。併同「研究成果採行暨獎勵分
      析表」如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函送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 依據評審單位之推薦,並按行政院規定之參選篇數於次年十二月十
      五日前,以一式三份,另附提要格式同附件三之 (二) 陳報行政院
      參加傑出研究獎評獎。
 (三) 完成評審作業之研究報告一份由研考業務單位存檔,另一份分送各
      業務主管處,按其評審意見,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五、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按研究目的由本會
    相關業務單位專案處理。
六、擔任初、複審人員酌發評審費,本會部分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
    每年度評審作業前,簽請核定。
 (編      註:附件三之 (二) 、附件六之 (一)  (二)  (三)  (四)  (
五)、(六)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
14、21424-21~26 頁)

第 9 條

年度研究發展成果之獎勵:
一、獎勵種類:獎金、獎牌。
二、凡合於前條第三款之規定,評列甲等以上者,核發獎金 (乙等以下不
    予獎勵) 評列特優者另由本會頒發獎牌。
三、前款獎金核發標準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年度評審
    作業時簽請核定併「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核布如附件七之 (一)
    - (五) 。
四、本會及各機構個人及團體推展研究發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經採行具有
    顯著成效者,得併人事考核、獎勵、升遷、保薦案件辦理。
 (編      註:附件七之 (一) - (五)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
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27~30頁)

第 10 條

編印「研究年報」方式如左:
一、年度研究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完成後,選擇評列特優、可供同類型機構
    採行參考者,由秘書室編印「研究年報」分送本會各機構。
二、編印「研究年報」所需之編輯及印製經費,依規定列支。

第 11 條

年度研究發展經費之編列方式如左:
一、會屬各生產事業機構及各榮民總醫院,在各該單位研究發展經費項下
    編列。
二、本會及會屬政府預算機構在各該機構研考經費或相關業務經費項下列
    支。

第 12 條

研究發展工作之考核:本會依據年度研究發展業務作業實況,於「年度研
究發展成果年報表」內核布各機構優缺點,各機構依權責對業務承辦人核
予獎懲,副本送本會備查。

第 13 條

研究成果報告,如有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及應負之言責者,撰寫人自行負
責。

第 14 條

本會對一般退除役官兵之研究,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