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加強服務照顧退
除役官兵,並減輕其生活負擔,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台
北市榮民服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服務組。
二、福利組。
三、管理組。
四、處理組。
五、秘書室。

第 4 條

本處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輔導員、組員、辦事員,並得酌用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8 條

本處為有效推展各項服務工作,得視需要,報經輔導會核准設置榮民計程
車業服務中心,並得分設地區分中心,採共同管理個別性經營方式 (車輛
為各榮民業者所自有) ,惟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立案為汽車運輸業,並辦理
營業登記。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專員、組員、業
務員、雇員、人事管理員;並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地區分中心置主任、專員、組員、技術員、業務員
、會計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9 條

本處及前條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暨其他地區分中心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
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作業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
遴用之。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