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 服務、及醫學研究之需要,特設置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為常設基金,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收入。 三、傷殘重建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 二、傷殘重建費用。 三、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費用。 四、醫療優待及免費支出。 五、支援各地區榮民醫院支出。 六、管理費用。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應依國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應業務需要經 財政部同意後,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訂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核定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