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
服務、及醫學研究之需要,特設置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為常設基金,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收入。
三、傷殘重建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
二、傷殘重建費用。
三、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費用。
四、醫療優待及免費支出。
五、支援各地區榮民醫院支出。
六、管理費用。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應依國庫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應業務需要經
財政部同意後,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訂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核定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