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台北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第 2 條
本院職掌如下: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教學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療體系之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
第 3 條
本院醫務方面,設各部、中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健診及輸血業務等事項 。分下列各科、室: (一)健診科。 (二)胃腸科。 (三)心臟科。 (四)新陳代謝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輸血醫學科。 (八)一般內科。 (九)腎臟科。 (十)過敏免疫風濕科。 (十一)臨床毒物科。 (十二)加護病室。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胸腔外科。 (三)心臟血管外科。 (四)泌尿外科。 (五)大腸直腸外科。 (六)重建整形外科。 (七)兒童外科。 (八)實驗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骨折創傷科。 (二)骨病科。 (三)手外科。 (四)兒童骨科。 (五)運動醫學科。 四、麻醉部: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一般麻醉科。 (二)神經麻醉科。 (三)婦幼麻醉科。 (四)重症加護病室。 五、胸腔部:各種胸腔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胸腔科。 (二)呼吸感染免疫科。 (三)胸腔腫瘤科。 (四)臨床呼吸生理科。 六、婦產部:婦科、產科、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其有關各種疾病之診療 、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內分泌科。 (四)優生保健科。 (五)婦產科實驗室。 七、兒童醫學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 (一)一般兒科。 (二)兒童心臟科。 (三)兒童胃腸科。 (四)兒童感染科。 (五)兒童免疫科。 (六)新生兒科。 八、復健醫學部:物理、職能、語言治療、職能鑑定、教學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復健科。 (二)神經復健科。 (三)骨骼關節復健科。 九、放射線部: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呼吸循環放射科。 (二)消化系放射科。 (三)泌尿生殖放射科。 (四)骨骼關節放射科。 (五)神經放射科。 (六)兒童放射科。 (七)超音波科。 (八)磁振造影科。 十、核醫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 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核子醫學科。 (二)臨床免疫分析室。 (三)放射製藥室。 十一、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迴旋加速器運轉、正子化學與製 藥、正子電腦斷層造影與有關之輻射防護、儀器維護及配合國內醫 療、教學與研究機構需要之正子放射性同位素診療、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迴旋加速器室。 (二)放射化學室。 (三)電算工程室。 (四)醫用物理室。 (五)正子臨床作業科。 十二、神經醫學中心: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室: (一)一般神經內科。 (二)神經血管內科。 (三)週邊神經科。 (四)癲癇科。 (五)一般神經外科。 (六)功能性神經外科。 (七)兒童神經外科。 (八)神經加護病室。 (九)神經修復科。 十三、精神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 (一)成人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老年精神科。 (四)社區復健精神科。 十四、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皮膚診斷科。 (二)性病科。 十五、口腔醫學部:牙齒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 科: (一)贗復牙科。 (二)家庭牙醫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牙科。 (五)口腔顎面外科。 十六、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眼矯形重建科。 (三)眼肌神經科。 (四)青光眼科。 (五)視網膜科。 十七、耳鼻喉部:耳、鼻、喉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科。 (三)喉科。 十八、癌病中心:各種癌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放射腫瘤科。 (二)藥物放射治療科。 十九、急診部:急診病患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急診內科。 (二)急診外科。 二十、家庭醫學部:家庭醫學之診療、教學、研究、保健、體檢、支援協 調社區及基層醫療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社區醫學科。 (二)安寧療護科。 (三)老年醫學科。 二十一、呼吸治療科:有關呼吸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傳統醫學科:現代醫學以外各種傳統醫學方法之應用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二十三、病理檢驗部: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及有關病理 教學、研究、臨床檢驗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病理科。 (二)外科病理科。 (三)細胞病理科。 (四)超顯微及分子病理科。 (五)生物化學科。 (六)微生物科。 (七)一般檢驗科。 (八)病毒科。 二十四、藥劑部:藥品檢驗、製劑調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請領、保管、 配發、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研究推動、教學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 (一)調劑科。 (二)製劑科。 (三)臨床藥學科。 二十五、護理部:護理業務與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及護理學之研究發展等 事項。 二十六、教學研究部:本院各部、中心、科有關之醫學研究發展及教學訓 練、進修、圖書、圖藝等事項。分下列各科、組: (一)醫學研究科。 (二)教學圖藝組。 (三)醫學圖書組。 二十七、營養部:食品供應、營養諮詢、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 (一)臨床營養組。 (二)膳食管理組。 二十八、醫務企管部: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 整合、國際醫療與人道醫療援助、疾病分類、醫療品質與病人安 全、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企劃及研考 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務企劃組。 (二)績效管理組。 (三)醫療事務組。 (四)病歷管理組。 (五)醫療費用組 二十九、身障重建中心:辦理退除役官兵及身心障礙者重建業務。分下列 各科、組: (一)身障醫療科。 (二)研發製造組。 (三)推廣組。
第 4 條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事務室:公共關係、國會聯絡、審核文稿、機要文件、編譯、業 務管制及交辦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公共關係組。 (二) 國會聯絡組。 (三) 秘書組。 二、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 境保護業務等事項。 三、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修繕保養、景觀設計及管理等事項。 分下列各組: (一) 設計施工組。 (二) 公用設備組。 (三) 醫學工程組。 (四) 修護保養組。 四、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網路等 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應用發展組。 (二) 系統操作組。 (三) 技術網路組。 五、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養、配發、財產管理 及衣物洗滌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採購組。 (二) 資財組。 (三) 配發組。 六、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病 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輔導組。 (二) 社會工作組。 七、總務室:出納、事務、文書、印信、園藝整理、內部勤務管理、臨時 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室業務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出納組。 (二) 事務組。 (三) 文書組。
第 6 條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 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藥師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 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藥劑生、醫 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護士、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總技師、副研究員 、技師、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醫院放射 安全師、醫院環境衛生師、放射物理師、放射化學師、醫用物理師、 數學模式師、分析師、副技師、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 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技術助理員、設計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前項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專任或 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企管部部主任或部副主任其中一人得由 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