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與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併同安養之配偶。
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及其併同安養之配偶。

第 3 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其收費費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000元。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得每年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