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退除役官
兵就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
置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訓練之計畫及執行等事項。
  二  考核組:掌理訓練成果及技能檢定等事項。
  三  輔導組:掌理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
      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訓練管理員、輔導員、訓練員、組
員、助理輔導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設實習工廠,置廠長、技師、副技師、技術員,辦理實作訓練、五
金零件製作及機具修護保養等工作。

第 9 條

本中心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及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

第 10 條

本中心為辦理輔導會所屬員工在職訓練得設分部,置教育長,由副主任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
選時,得另行遴選之。

第 13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
准遴用之。

第 14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編制表     │
├─────┬───┬───┬───────────────┤
│職  稱    │ 官等 │ 員額 │       備               考    │
├─────┼───┼───┼───────────────┤
│主任      │ 簡任 │ 一   │                              │
├─────┼───┼───┼───────────────┤
│副主任    │ 簡任 │ 二   │                              │
├─────┼───┼───┼───────────────┤
│教育長    │ 薦任 │(一)  │副主任兼任。                  │
├─────┼───┼───┼───────────────┤
│組長      │ 薦任 │ 三   │一、教務組、考核組、輔導組。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室主任    │ 薦任 │ 一   │                              │
├─────┼───┼───┼───────────────┤
│秘書      │ 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專員      │ 薦任 │ 三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訓練管理員│      │ 二   │                              │
└─────┴───┴───┴───────────────┘
┌──────┬─────┬─┬──────────────┐
│ 輔導員     │薦任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訓練員     │委任或薦任│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助理輔導員 │委任      │二│一、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辦事員     │委任      │三│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書記       │委任      │二│俟現有雇員出缺後改置。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事├────┼─────┼─┼──────────────┤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稽核    │薦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佐理員  │委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政風室│主任│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不補。      │
├─┬─┴──┼─────┼───┼────────────┤
│實│廠長    │          │(一)  │                        │
│習├────┼─────┼───┼────────────┤
│工│技師    │薦任      │ 一   │                        │
│廠├────┼─────┼───┼────────────┤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 一   │                        │
│  ├────┼─────┼───┼────────────┤
│  │技術員  │委任      │ 一   │                        │
├─┴────┼─────┼───┼────────────┤
│正訓練師    │聘任      │ 六   │一、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          │      │    辦法辦理。          │
│            │          │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以│
│            │          │      │    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
│副訓練師    │聘任      │ 一四 │一、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          │      │    辦法辦理。          │
├──────┼─────┼───┼────────────┤
│            │          │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以│
│            │          │      │    助理訓練師名義聘充。│
├──────┼─────┼───┼────────────┤
│助理訓練師  │聘任      │ 一四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            │          │      │辦理。                  │
├──────┴─────┼───┼────────────┤
│       合          計   │ 七一 │                        │
│                        │(十一)│                        │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  │    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六」未規定前,暫准適用之;│
│附│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
│註│    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