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訓練之計畫及執行等事項。 二 考核組:掌理訓練成果及技能檢定等事項。 三 輔導組:掌理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 項。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編制表 │ ├─────┬───┬───┬───────────────┤ │職 稱 │ 官等 │ 員額 │ 備 考 │ ├─────┼───┼───┼───────────────┤ │主任 │ 簡任 │ 一 │ │ ├─────┼───┼───┼───────────────┤ │副主任 │ 簡任 │ 二 │ │ ├─────┼───┼───┼───────────────┤ │教育長 │ 薦任 │(一) │副主任兼任。 │ ├─────┼───┼───┼───────────────┤ │組長 │ 薦任 │ 三 │一、教務組、考核組、輔導組。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室主任 │ 薦任 │ 一 │ │ ├─────┼───┼───┼───────────────┤ │秘書 │ 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專員 │ 薦任 │ 三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訓練管理員│ │ 二 │ │ └─────┴───┴───┴───────────────┘ ┌──────┬─────┬─┬──────────────┐ │ 輔導員 │薦任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訓練員 │委任或薦任│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助理輔導員 │委任 │二│一、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辦事員 │委任 │三│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書記 │委任 │二│俟現有雇員出缺後改置。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事├────┼─────┼─┼──────────────┤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稽核 │薦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佐理員 │委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政風室│主任│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不補。 │ ├─┬─┴──┼─────┼───┼────────────┤ │實│廠長 │ │(一) │ │ │習├────┼─────┼───┼────────────┤ │工│技師 │薦任 │ 一 │ │ │廠├────┼─────┼───┼────────────┤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 一 │ │ │ ├────┼─────┼───┼────────────┤ │ │技術員 │委任 │ 一 │ │ ├─┴────┼─────┼───┼────────────┤ │正訓練師 │聘任 │ 六 │一、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 │ │ 辦法辦理。 │ │ │ │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以│ │ │ │ │ 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 │副訓練師 │聘任 │ 一四 │一、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 │ │ 辦法辦理。 │ ├──────┼─────┼───┼────────────┤ │ │ │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以│ │ │ │ │ 助理訓練師名義聘充。│ ├──────┼─────┼───┼────────────┤ │助理訓練師 │聘任 │ 一四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 │ │ │辦理。 │ ├──────┴─────┼───┼────────────┤ │ 合 計 │ 七一 │ │ │ │(十一)│ │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 │ 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六」未規定前,暫准適用之;│ │附│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 │註│ 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