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健全輔導制度,開 闢安置途徑,提高工作效率,促進業務發展,特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設置設計委員會。
第 2 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設計項目如左: 一、關于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及制度事項。 二、關于開闢退除役官兵安置途徑事項。 三、關于退除役官兵生活管理及照顧事項。 四、關于本會各類技術業務事項。 五、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他高級人員兼任 ,委員若干人,就具有專門學識技能,熟悉社會狀況,關懷及瞭解退除役 官兵確能從事研究設計工作之人士聘任之。
第 4 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得視其性質分組研究設計,每組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主持該組研究設計工作,各組得置設計員、助理設計員各若干人,協助研 究設計工作,就本會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分配研究設 計工作,交換意見,并對研究設計項目提出報告。各組得由召集人隨時召 集會議。
第 6 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辦理日常業務,就本會有 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會設計委員會之研究設計結果,經核定應予執行者,由各有關處室辦理 ,并于開會時提出報告。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