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由副主任委 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 通知委員會議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具有議事及表決權。
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輔導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就學、服務照顧等 重要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會議交議事項。 三、主任委員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權益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