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與農業相關之休閒、觀光事業,特依輔導會組織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地區設置農場。
前項農場之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2 條

農場設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銷輔導組:榮民農業產銷技術輔導及直營農業生產事項。
二、觀光行政組:觀光遊憩、休閒農業及行政等事項。

第 3 條

農場置場長,綜理場務,副場長襄助之。

第 4 條

農場置組長、技師、專員、輔導員、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辦事員。

第 5 條

農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農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農場為推展與農業有關之休閒、觀光業務,得設國民賓館等設施;所需人
員,於編制員額內調配。

第 8 條

農場為引進農業產銷新技術,得設示範推廣區;所需人員,於編制員額內
調配。

第 9 條

農場為輔導推展農業產銷業務需要,得設分場,冠以所在地地名;置主任
、副技師、技術員。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編制表
├────────────┬─┬─┬─┬─┬─┬─┬─┬─┬─
│職       官     員  場  │  │  │福│  │  │  │  │  │合
│                        │武│清│壽│彰│嘉│屏│台│花│
│                        │陵│境│山│化│義│東│東│蓮│
│                      別│農│農│農│農│農│農│農│農│
│      稱      等    額  │場│場│場│場│場│場│場│場│計
├──────┬─────┼─┼─┼─┼─┼─┼─┼─┼─┼─
│場長        │簡任      │1 │1 │1 │1 │1 │1 │1 │1 │8
├──────┼─────┼─┼─┼─┼─┼─┼─┼─┼─┼─
│副場長      │薦任至簡任│1 │1 │1 │1 │1 │1 │1 │1 │8
├──────┼─────┼─┼─┼─┼─┼─┼─┼─┼─┼─
│組長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技師        │薦任      │3 │3 │3 │3 │3 │3 │3 │3 │24
├──────┼─────┼─┼─┼─┼─┼─┼─┼─┼─┼─
│            │          │  │  │  │  │  │  │  │  │
│專員        │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輔導員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5 │5 │5 │5 │5 │5 │5 │5 │40
├──────┼─────┼─┼─┼─┼─┼─┼─┼─┼─┼─
│組員        │委任或薦任│3 │3 │3 │3 │3 │3 │3 │3 │24
├──────┼─────┼─┼─┼─┼─┼─┼─┼─┼─┼─
│技術員      │委任      │5 │5 │5 │5 │5 │5 │5 │5 │40
├──────┼─────┼─┼─┼─┼─┼─┼─┼─┼─┼─
│技術助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辦事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1 │1 │1 │1 │1 │1 │1 │1 │8
├─┬────┼─────┼─┼─┼─┼─┼─┼─┼─┼─┼─
│會│會計主任│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計│        │          │  │  │  │  │  │  │  │  │
│  │佐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室│        │          │  │  │  │  │  │  │  │  │
├─┴────┴─────┼─┼─┼─┼─┼─┼─┼─┼─┼─
│  小                計  │31│31│31│31│31│31│31│31│24
├─┬────┬─────┼─┼─┼─┼─┼─┼─┼─┼─┼─
│分│主任    │薦任      │1 │  │  │1 │1 │1 │4 │3 │11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1 │  │  │1 │1 │1 │4 │3 │11
│  ├────┼─────┼─┼─┼─┼─┼─┼─┼─┼─┼─
│  │技術員  │委任      │1 │  │  │1 │1 │1 │4 │3 │11
│  ├────┴─────┼─┼─┼─┼─┼─┼─┼─┼─┼─
│場│小              計│3 │  │  │3 │3 │3 │12│9 │33
├─┴──────────┼─┼─┼─┼─┼─┼─┼─┼─┼─
│合                計│34│31│31│34│34│34│43│40│28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武陵農場設宜蘭分場;彰化農場設新竹分場;嘉義農場設嘉
│  │    台東農場設知本、長良、鹿野及東河分場;花蓮農場設光華
│  │三、本編制表技術員職務,清境、福壽山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
│  │    、彰化、嘉義、屏東、台東、花蓮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係
│註│    人合併計給) 。
└─┴────────────────────────────
──────────────┐
                            │
─┬────────────┤
  │                        │
  │                        │
  │備               註│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內武陵、台東、屏東、彰化│
  │農場各一人,俟現有輔導員│
  │出缺後改置。            │
─┼────────────┤
  │一、內武陵、台東、屏東、│
  │    彰化農場現有輔導員各│
  │    一人,出缺後改置專員│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內各三人得列薦任。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二、內各一人得列薦任。  │
─┼────────────┤
8 │                        │
─┼────────────┤
  │                        │
─┼────────────┤
  │                        │
─┼────────────┤
  │                        │
─┼────────────┤
  │                        │
─┼────────────┤
1 │                        │
─┴────────────┤
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七│
                            │
南分場;屏東農場設高雄分場;│
、西寶及泰來分場。          │
係本職稱尾數一人計給) ,武陵│
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分場技術員一│
                            │
──────────────┘

第 11 條

農場及分場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
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第 12 條

農場及分場之人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第 13 條

農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