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 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與農業相關之休閒、觀光事業,特依輔導會組織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各地區設置農場。 前項農場之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編制表 ├────────────┬─┬─┬─┬─┬─┬─┬─┬─┬─ │職 官 員 場 │ │ │福│ │ │ │ │ │合 │ │武│清│壽│彰│嘉│屏│台│花│ │ │陵│境│山│化│義│東│東│蓮│ │ 別│農│農│農│農│農│農│農│農│ │ 稱 等 額 │場│場│場│場│場│場│場│場│計 ├──────┬─────┼─┼─┼─┼─┼─┼─┼─┼─┼─ │場長 │簡任 │1 │1 │1 │1 │1 │1 │1 │1 │8 ├──────┼─────┼─┼─┼─┼─┼─┼─┼─┼─┼─ │副場長 │薦任至簡任│1 │1 │1 │1 │1 │1 │1 │1 │8 ├──────┼─────┼─┼─┼─┼─┼─┼─┼─┼─┼─ │組長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技師 │薦任 │3 │3 │3 │3 │3 │3 │3 │3 │24 ├──────┼─────┼─┼─┼─┼─┼─┼─┼─┼─┼─ │ │ │ │ │ │ │ │ │ │ │ │專員 │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輔導員 │薦任 │2 │2 │2 │2 │2 │2 │2 │2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5 │5 │5 │5 │5 │5 │5 │5 │40 ├──────┼─────┼─┼─┼─┼─┼─┼─┼─┼─┼─ │組員 │委任或薦任│3 │3 │3 │3 │3 │3 │3 │3 │24 ├──────┼─────┼─┼─┼─┼─┼─┼─┼─┼─┼─ │技術員 │委任 │5 │5 │5 │5 │5 │5 │5 │5 │40 ├──────┼─────┼─┼─┼─┼─┼─┼─┼─┼─┼─ │技術助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辦事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1 │1 │1 │1 │1 │1 │1 │1 │8 ├─┬────┼─────┼─┼─┼─┼─┼─┼─┼─┼─┼─ │會│會計主任│薦任 │1 │1 │1 │1 │1 │1 │1 │1 │8 │ ├────┼─────┼─┼─┼─┼─┼─┼─┼─┼─┼─ │計│ │ │ │ │ │ │ │ │ │ │ │ │佐理員 │委任 │2 │2 │2 │2 │2 │2 │2 │2 │16 │室│ │ │ │ │ │ │ │ │ │ │ ├─┴────┴─────┼─┼─┼─┼─┼─┼─┼─┼─┼─ │ 小 計 │31│31│31│31│31│31│31│31│24 ├─┬────┬─────┼─┼─┼─┼─┼─┼─┼─┼─┼─ │分│主任 │薦任 │1 │ │ │1 │1 │1 │4 │3 │11 │ ├────┼─────┼─┼─┼─┼─┼─┼─┼─┼─┼─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1 │ │ │1 │1 │1 │4 │3 │11 │ ├────┼─────┼─┼─┼─┼─┼─┼─┼─┼─┼─ │ │技術員 │委任 │1 │ │ │1 │1 │1 │4 │3 │11 │ ├────┴─────┼─┼─┼─┼─┼─┼─┼─┼─┼─ │場│小 計│3 │ │ │3 │3 │3 │12│9 │33 ├─┴──────────┼─┼─┼─┼─┼─┼─┼─┼─┼─ │合 計│34│31│31│34│34│34│43│40│28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武陵農場設宜蘭分場;彰化農場設新竹分場;嘉義農場設嘉 │ │ 台東農場設知本、長良、鹿野及東河分場;花蓮農場設光華 │ │三、本編制表技術員職務,清境、福壽山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 │ │ 、彰化、嘉義、屏東、台東、花蓮農場各三人得列薦任 (係 │註│ 人合併計給) 。 └─┴──────────────────────────── ──────────────┐ │ ─┬────────────┤ │ │ │ │ │備 註│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內武陵、台東、屏東、彰化│ │農場各一人,俟現有輔導員│ │出缺後改置。 │ ─┼────────────┤ │一、內武陵、台東、屏東、│ │ 彰化農場現有輔導員各│ │ 一人,出缺後改置專員│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內各三人得列薦任。 │ ─┼────────────┤ │ │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 │ 用。 │ │二、內各一人得列薦任。 │ ─┼────────────┤ 8 │ │ ─┼────────────┤ │ │ ─┼────────────┤ │ │ ─┼────────────┤ │ │ ─┼────────────┤ │ │ ─┼────────────┤ 1 │ │ ─┴────────────┤ 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七│ │ 南分場;屏東農場設高雄分場;│ 、西寶及泰來分場。 │ 係本職稱尾數一人計給) ,武陵│ 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分場技術員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