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各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召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 一、榮民醫院以院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各輔導區各推選代表三 至五人參加。 二、榮譽國民之家、大陸榮胞輔導中心,以堂 (隊)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 結會,各堂 (隊) 各推選代表三至五人參加家本部 (中心本部) 之榮 譽團結會。 三、就業講習所、反共義士輔導中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訓練中心 以 隊 (輔導區)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餘比照第二款辦理。 四、工廠 (礦場) 工程、農林漁業等機構,以其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 會,其次一級單位各推選代表一至三人參加。 五、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榮民總醫院等單位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之召 開,由各該機構視實際狀況與需要參照本辦法,自行策訂實施要點報 會核定後實施。
第 10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開會時,各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均應到會報告業務,說 明對議案之意見,報告決議案處理之情形,及答復榮民之建議與詢問,各 代表應將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之情形,向本單位榮譽團結會提出報告。
第 12 條
榮譽團結會應聽取報告與檢討事項如左: 一、有關人事者: (一) 本機構人事行政措施。 (二) 好人好事之表揚。 (三) 有益及有損榮譽團結之行動或事件。 (四) 其他有關人事重大事項。 二、有關財務經理與福利者: (一) 經臨各費暨專案款之收支情形 (如醫院民眾診所經費之收支) 。 (二) 康樂福利費用之收支情形。 (三) 員工榮民福利之計劃及收益處理情形。 (四) 工資計算及發放情形。 (五) 各種藥品器材保管及使用情形。 (六) 福利品、慰勞品之分配情形。 (七) 主副食、被服、車輛油料,及其他公務之保管使用情形。 (八) 其他有關財務經理之重大案件。 三、有關生活與文化康樂者: (一) 榮民教育管理暨衛生之推行情形。 (二) 對榮民精神及物質生活之改善。 (三) 對文化康樂之興革建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文化康樂事項。
第 13 條
榮譽團結會會議程序如左: 一、主席宣布開會 (總幹事報告出席人數) 。 二、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檢查情形。 三、報告 (主席及有關人事、財務、經理、生活福利部門工作報告或代表 報告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情形。) 四、檢討與建議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以自我檢討相互檢討為主) 。 五、討論建議案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含好人好事之選拔。) 六、臨時動議。 七、主席結論。 八、指導員指示與講評。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九、推舉下次會議主席。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十、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