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各附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貫徹建立榮譽制度,鞏固榮民員工團結,切實實施人
事、經費、賞罰、意見四大公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各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召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
一、榮民醫院以院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各輔導區各推選代表三
    至五人參加。
二、榮譽國民之家、大陸榮胞輔導中心,以堂 (隊)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
    結會,各堂 (隊) 各推選代表三至五人參加家本部 (中心本部) 之榮
    譽團結會。
三、就業講習所、反共義士輔導中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訓練中心  以
    隊 (輔導區)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餘比照第二款辦理。
四、工廠 (礦場) 工程、農林漁業等機構,以其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
    會,其次一級單位各推選代表一至三人參加。
五、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榮民總醫院等單位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之召
    開,由各該機構視實際狀況與需要參照本辦法,自行策訂實施要點報
    會核定後實施。

第 3 條

各機構所屬次一級單位榮譽團結會每月召開一次,各機構榮譽團結會每三
個月召開一次。

第 4 條

輔導區或堂 (隊) 召之榮譽團結會,由輔導員或堂長 (隊長) 擔任主席,
由主席指定紀錄一人,將榮民意見彙交代表向上一級榮譽團結會提出報告
。

第 5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設指導員、總幹事各一人,分由各該機構首長及輔導主
管擔任,幹事一或二人,由總幹事簽請機構首長派員兼任。

第 6 條

總幹事負責榮譽團結會,有關會前籌劃、議案審查、議事程序、時間之編
排、會議進行及決議案之管制等全般事宜。

第 7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開會時間地點等經機構首長決定後,由總幹召集之,次
一級榮譽團結會由主持人自行決定時間地點並召集之。

第 8 條

各機構首長交議或出席人員提出之議案,應儘可能先期送交榮譽團結會總
幹事彙編提會。

第 9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開會時,主席由到會人員推選,紀錄由總幹事指定之。

第 10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開會時,各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均應到會報告業務,說
明對議案之意見,報告決議案處理之情形,及答復榮民之建議與詢問,各
代表應將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之情形,向本單位榮譽團結會提出報告。

第 11 條

各級榮譽團結會,純為議事組織,出席榮民員工基於榮譽團結之要求,得
就有關人事、財務經理、生活、福利及一切有關榮譽團結事項,本一切說
明白之精神公開檢討積極建議。

第 12 條

榮譽團結會應聽取報告與檢討事項如左:
一、有關人事者:
 (一) 本機構人事行政措施。
 (二) 好人好事之表揚。
 (三) 有益及有損榮譽團結之行動或事件。
 (四) 其他有關人事重大事項。
二、有關財務經理與福利者:
 (一) 經臨各費暨專案款之收支情形 (如醫院民眾診所經費之收支) 。
 (二) 康樂福利費用之收支情形。
 (三) 員工榮民福利之計劃及收益處理情形。
 (四) 工資計算及發放情形。
 (五) 各種藥品器材保管及使用情形。
 (六) 福利品、慰勞品之分配情形。
 (七) 主副食、被服、車輛油料,及其他公務之保管使用情形。
 (八) 其他有關財務經理之重大案件。
三、有關生活與文化康樂者:
 (一) 榮民教育管理暨衛生之推行情形。
 (二) 對榮民精神及物質生活之改善。
 (三) 對文化康樂之興革建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文化康樂事項。

第 13 條

榮譽團結會會議程序如左:
一、主席宣布開會 (總幹事報告出席人數) 。
二、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檢查情形。
三、報告 (主席及有關人事、財務、經理、生活福利部門工作報告或代表
    報告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情形。)
四、檢討與建議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以自我檢討相互檢討為主) 。
五、討論建議案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含好人好事之選拔。)
六、臨時動議。
七、主席結論。
八、指導員指示與講評。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九、推舉下次會議主席。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十、散會。

第 14 條

榮譽團結會議事程序,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15 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會議年、月、日、時。
二、開會地點。
三、出席缺席人數。
四、指導員、主席、紀錄姓名 (次一級榮團會均不設指導員。)
五、報告事項。
六、檢討與建議事項。
七、建議案處理情形 ( (一) 討論案件之案由及決議 (二) 次一級榮譽團
    結會免予記載。)
八、主席結論。
九、指導員指示與講評 (不設指導員者免予記載。)
十、其他應記載事項。

第 16 條

榮譽團結會決議案,各該機構首長有最後決定權。

第 17 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原本陳由各該機構首長核閱後,應將決議案按業務性質分
送有關業務部門執行,並由總幹事檢討其執行情形,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報
告。

第 18 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應視同重要文卷,妥慎保管。會議紀錄不必陳報,但應
於本會工作驗收或視察時備供實地查核。

第 19 條

各級榮譽團結會應製備決議案送辦三聯單 (如附件一) 第一聯存查、第二
聯送辦、第三聯迴文,每單祗錄一案,將二、三聯填妥併同會議紀錄送請
機構首長交付業務主管部門執行。

第 20 條

各機構業務主管,接到榮譽團結會決議案送辦單後應即照辦,辦畢即將第
三聯填送榮譽團結會。

第 21 條

各級榮譽團結會應刊用圓形章戳,字體用陽文正楷,大小式樣如附件二,
供作對內行文之用,不得對外行文。

第 22 條

榮譽團結會所需文具、紙張及必需之費用,在各該機構行政事務費內開支
。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