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安置退除役官 兵從事水產養殖工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魚殖管理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其業務職掌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生產組。 二、業務組。 三、輔導室。 四、秘書室。
第 4 條
本處置組長、主任、秘書、技師、副技師、輔導員、助理輔導員、技術員 、業務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8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場,依業務性質,分場設置員額如左: 一、置主任、技師、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 理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及分場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本處得視魚殖地區之分佈,酌設養殖中心、工作站及加工廠;養殖中心及 加工廠置主任,工作站置站長;其人員均就編制員額調配。
第 12 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 之。
第 13 條
本處為擴展養殖業務,提高技術水準,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聘請專家學者 一人至二人擔任顧問。
第 14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