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 一、研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 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
- 三、服務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上,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四、其他對大陸事務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第 3 條
-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種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限制。
- 2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