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 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5 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洽詢本會意見後派員至 本處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