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處理本處組織規程之各 項業務,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本處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處設三組,分掌本處組織規程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二章 職掌
第 4 條
服務組掌理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第 5 條
聯絡組掌理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 務等事項。
第 6 條
綜合組掌理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 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7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8 條
本處置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 9 條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組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執行及考核。 二、本組人員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本組工作分配、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本組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五、本組經費之編擬、使用及核銷。 六、本組日常業務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其權責比照前項規定。
第 10 條
涉及政府政策及本處整體性事務,由處長或處長指定之人員對外統一發言 ;各組組長得就職掌之業務對外發言,發言要點應儘速報告處長並知會相 關人員。
第 11 條
本處各組涉及對外或跨組事項,應陳處長或副處長核判。但重要事項應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定。
第 12 條
本處各組以其名義行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時,應抄陳處長。
第 13 條
各組組長應隨時將重要工作陳報處長,必要時由處長協調各組支援。
第 14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5 條
各級人員處理業務,超出職務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普通文件處理錯 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 16 條
各組人員如有不服指揮監督或不適任情事,處長得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第四章 會議
第 17 條
本處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二次,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組組長及相關機關 派駐之主管人員出席;處長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
第 18 條
本處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處長主持或由處長指定副處長或組長一 人主持。各組組長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及各組職員代表一人出席。
第 19 條
本處主管會報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提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
第五章 服務守則
第 20 條
本處職員應恪守有關法令及服務契約之規 (約) 定。
第 21 條
本處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上班。
第 22 條
本處職員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差假手續。
第 23 條
本處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或契約另有 規 (約) 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給離職證明。
第六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處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
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