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 二 關於大陸情勢之研判事項。
- 三 關於與國外研究中國大陸機構之聯繫事項。
- 四 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 六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
第 6 條
文教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大眾傳播等交流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 二 關於大陸政策文教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 三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文教事項。
第 7 條
經濟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經貿、交通、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等交流事項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 二 關於大陸政策經濟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 三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經濟事項。
第 8 條
法政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內政、衛生及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 三 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 四 關於本會及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第 9 條
港澳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 二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 三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 四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之其他事項。
第 10 條
聯絡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大陸政策之宣導、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 二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
- 三 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
- 四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聯絡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 關於議事及業務管制事項。
- 二 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 三 關於文書、印信及檔案管理事項。
- 四 關於資訊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軟體應用系統之發展及硬體設備之管理事項。
- 五 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七人,參事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七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或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八人至六十六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一人至九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一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