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會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會設各處、室分掌本會組織條例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4 條

本會各處、室依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

第二章 職掌

第 5 條

企劃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各機關及省 (市) 政府推動大陸工作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三) 關於大陸工作人才之培訓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之綜合研擬、規劃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輿情及民意調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三) 關於輔導國內外學術團體辦理大陸問題之研究及補助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協調事項。
 (二) 關於大陸情勢資訊之蒐集、研判及出版事項。
 (三) 關於各機關大陸工作組織健全方案之研議及推動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整體大陸政策之專案規劃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大陸工作資訊體系之規劃及統籌管理事項。
 (二) 關於本會出版品統一管理事項。
 (三) 關於大陸問題人才檔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四) 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出版事項。
 (五) 關於大陸問題研究資料目錄之編印事項。
 (六) 關於與國外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七) 其他有關資料蒐集及出版事項。

第 6 條

文教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交流活動之審議及輔導事項。
 (四) 關於文教會報議事、紀錄及決議之追蹤事項。
 (五)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
      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文化、宗教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
      繫及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文化、宗教交流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體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體育交流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
      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出版品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
      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及出版品交流事項。

第 7 條

經濟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交流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
      及處理事項。
 (三) 關於臺商赴大陸地區投資輔導與管理之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四) 關於經貿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輔導及補助事
      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法規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
 (六)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
      案研究事項。
 (七)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研擬、審
      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農林漁牧與環境保護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
      、輔導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審議、協
      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資料之蒐集、分
      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涉案至大陸地區與海外地區
      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保險與證券相關業務之研擬
      、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財稅、金融、保險與證券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
      監督、輔導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保險與證券相關資料之蒐集
      、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貨物進出口通關與關稅業務之規劃及協調
      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濟統計報告之編撰與分析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通、郵電、探親、旅行相關業務之研擬
      、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交通與旅行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輔導及
      補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通、郵電、探親與旅行相關資料之蒐集
      、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第 8 條

法政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
      託專案研究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外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及蒙藏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退輔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事行政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對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之中介團體委託
      、監督等法制事項。
 (二) 關於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等法制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共同防制犯罪業務之研擬、協調、聯繫及
      處理事項。
 (四)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本會之其他法制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內政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國防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社會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及其涉案來臺業務之協調、
      聯繫及處理事項。

第 9 條

港澳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港澳會報議事、紀錄及決議之追蹤事項。
 (三)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相關業務會議之召開事項。
 (四) 關於港澳月報之編印及分發事項。
 (五)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民間團體、人士之邀訪及接待事項。
 (二) 關於與香港及澳門地區民間團體交流活動之推動事項。
 (三)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大陸政策之宣導事項。
 (四)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來臺定居、就學、投資與其他活動之聯繫
      及服務事項。
 (五)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法令規章之彙編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委辦事項。
 (三) 關於與香港及澳門地區學術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四)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情勢、資訊之蒐集、研判及編印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與各機關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 關於駐香港與澳門地區機構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 關於港澳資訊中心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四) 關於處理港澳事務民間團體會務發展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輔導中華港澳之友協會及中華民國港澳協會之會務發展事項。

第 10 條

聯絡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
 (三) 關於本會與國會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之新聞發布、新聞聯繫及記者會安排事項。
 (二) 關於國外新聞界人士來會採訪之安排事項。
 (三) 關於大陸地區新聞資訊之蒐集事項。
 (四) 關於大陸政策輿情之反應事項。
 (五) 關於外賓拜會訪問之接待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大陸政策宣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大陸政策教育、宣導活動之規劃、協調及安排事項。
 (三) 關於大陸政策宣導資料之編訂事項。
 (四) 關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大陸政策宣導之規劃及審核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
 (二)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所需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提
      供事項。
 (三)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訪之安排事項。
 (四) 關於民間團體辦理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聯繫之協調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委員會議、業務協調會報、主管會報、行政管理會報與擴大業
      務會報等重要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 關於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四) 關於重要施政項目、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五) 關於公文列管、稽催及辦理績效分析填報事項。
 (六) 關於立法委員質詢問題之彙復事項。
 (七) 關於本會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八)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九) 關於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營繕工程、設備、物品與印刷品之估價、招標及採購驗收事項
      。
 (二) 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保管事項。
 (三) 關於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關於公務車輛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關於辦公處所管理及安全事項。
 (六) 關於警衛、駕駛、技工、工友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事務工作之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公文收發、繕校事項。
 (二) 關於印信之使用、典守事項。
 (三) 關於文書行政及公文改革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本會檔案管理事項。
 (五) 關於檔案管理技術研究及改進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資訊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電腦作業應用系統之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及績效評
      估事項。
 (三) 關於電腦與週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關於資料庫管理、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之維護事項。
 (五) 關於資料之安全及保密措施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 關於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首長、副首長每日行程安排事項。
 (四) 關於交辦案件之聯繫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 關於本會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本會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人員進用、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本會人事管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職員薪給、待遇、補助費、福利互助、輔建貸款及自強活
      動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本會職員差假、勤惰、獎懲及考績事項。
 (三) 關於本會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及眷屬疾病保險之擬辦事項
      。
 (五) 關於本會職員出入境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預 (概) 算之編製及分配執行事項。
 (二) 關於本會財務之內部審核工作執行事項。
 (三) 關於本會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
      訂約、驗收、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本會歲計、會計等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決算之編製事項。
 (二) 關於本會各項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事項。
 (三) 關於本會經費之處理、帳目之核對及公款支付時限查核事項。
 (四) 關於本會原始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五) 關於本會統計表冊格式之擬訂事項。
 (六) 關於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纂事
      項。
 (七) 關於本會會計資訊系統處理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會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會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本會政風狀況之調查及興革建議事項。
四、關於本會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會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本會資訊保密措施之推動事項。
七、關於本會洩密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關於本會設施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九、關於陳情請願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5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
員處理會務。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各處、室文稿核判。
二、機密文件撰擬。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五、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長官交辦事項。

第 17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本處、室日常業務處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9 條

本會實施分層負責,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0 條

各處、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或以處、室名義決行之文
件,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任。

第 21 條

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
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
該處、室主管決定。

第 22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
    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
    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
      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四章 會議

第 23 條

本會主管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
各處、室主管出席。
前項會報每月得擴大舉行一次,由科長以上人員出席。

第 24 條

本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擴大業務會報,由主任委員主持,書記以上人員出席
。
前項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第 25 條

本會得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主持,
秘書處處長、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任與各處科長以上主管及職員代
表各一人出席。

第 26 條

各處、室得視需要舉行處、室務會報,由處、室主管主持,全體職員出席
。

第五章 服務守則

第 27 條

本會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8 條

本會職員對於機密事件之處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為之。

第 29 條

本會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會辦公,並應親自簽到 (退) 。

第 30 條

本會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 31 條

本會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離職證明書。

第六章 附則

第 32 條

本會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

第 3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