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企劃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各機關及省 (市) 政府推動大陸工作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三) 關於大陸工作人才之培訓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之綜合研擬、規劃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輿情及民意調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三) 關於輔導國內外學術團體辦理大陸問題之研究及補助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協調事項。 (二) 關於大陸情勢資訊之蒐集、研判及出版事項。 (三) 關於各機關大陸工作組織健全方案之研議及推動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整體大陸政策之專案規劃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大陸工作資訊體系之規劃及統籌管理事項。 (二) 關於本會出版品統一管理事項。 (三) 關於大陸問題人才檔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四) 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出版事項。 (五) 關於大陸問題研究資料目錄之編印事項。 (六) 關於與國外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七) 其他有關資料蒐集及出版事項。
第 6 條
文教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交流活動之審議及輔導事項。 (四) 關於文教會報議事、紀錄及決議之追蹤事項。 (五)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 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文化、宗教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 繫及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文化、宗教交流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體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體育交流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 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出版品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 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及出版品交流事項。
第 7 條
經濟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交流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 及處理事項。 (三) 關於臺商赴大陸地區投資輔導與管理之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四) 關於經貿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輔導及補助事 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法規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 (六)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 案研究事項。 (七)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研擬、審 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農林漁牧與環境保護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 、輔導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審議、協 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資料之蒐集、分 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涉案至大陸地區與海外地區 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保險與證券相關業務之研擬 、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財稅、金融、保險與證券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 監督、輔導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保險與證券相關資料之蒐集 、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貨物進出口通關與關稅業務之規劃及協調 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濟統計報告之編撰與分析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通、郵電、探親、旅行相關業務之研擬 、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交通與旅行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輔導及 補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通、郵電、探親與旅行相關資料之蒐集 、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第 8 條
法政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 託專案研究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外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及蒙藏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退輔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事行政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對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之中介團體委託 、監督等法制事項。 (二) 關於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等法制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共同防制犯罪業務之研擬、協調、聯繫及 處理事項。 (四)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本會之其他法制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內政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國防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社會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及其涉案來臺業務之協調、 聯繫及處理事項。
第 9 條
港澳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港澳會報議事、紀錄及決議之追蹤事項。 (三)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相關業務會議之召開事項。 (四) 關於港澳月報之編印及分發事項。 (五)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民間團體、人士之邀訪及接待事項。 (二) 關於與香港及澳門地區民間團體交流活動之推動事項。 (三)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大陸政策之宣導事項。 (四)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來臺定居、就學、投資與其他活動之聯繫 及服務事項。 (五)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法令規章之彙編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委辦事項。 (三) 關於與香港及澳門地區學術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四)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情勢、資訊之蒐集、研判及編印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與各機關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 關於駐香港與澳門地區機構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 關於港澳資訊中心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四) 關於處理港澳事務民間團體會務發展之輔導事項。 (五) 關於輔導中華港澳之友協會及中華民國港澳協會之會務發展事項。
第 10 條
聯絡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 (三) 關於本會與國會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之新聞發布、新聞聯繫及記者會安排事項。 (二) 關於國外新聞界人士來會採訪之安排事項。 (三) 關於大陸地區新聞資訊之蒐集事項。 (四) 關於大陸政策輿情之反應事項。 (五) 關於外賓拜會訪問之接待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大陸政策宣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大陸政策教育、宣導活動之規劃、協調及安排事項。 (三) 關於大陸政策宣導資料之編訂事項。 (四) 關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大陸政策宣導之規劃及審核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 (二)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所需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提 供事項。 (三)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訪之安排事項。 (四) 關於民間團體辦理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聯繫之協調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委員會議、業務協調會報、主管會報、行政管理會報與擴大業 務會報等重要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 關於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四) 關於重要施政項目、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五) 關於公文列管、稽催及辦理績效分析填報事項。 (六) 關於立法委員質詢問題之彙復事項。 (七) 關於本會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 (八)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九) 關於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營繕工程、設備、物品與印刷品之估價、招標及採購驗收事項 。 (二) 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保管事項。 (三) 關於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關於公務車輛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關於辦公處所管理及安全事項。 (六) 關於警衛、駕駛、技工、工友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事務工作之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公文收發、繕校事項。 (二) 關於印信之使用、典守事項。 (三) 關於文書行政及公文改革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本會檔案管理事項。 (五) 關於檔案管理技術研究及改進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資訊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電腦作業應用系統之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及績效評 估事項。 (三) 關於電腦與週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 關於資料庫管理、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之維護事項。 (五) 關於資料之安全及保密措施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 關於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首長、副首長每日行程安排事項。 (四) 關於交辦案件之聯繫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 關於本會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本會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人員進用、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本會人事管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職員薪給、待遇、補助費、福利互助、輔建貸款及自強活 動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本會職員差假、勤惰、獎懲及考績事項。 (三) 關於本會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及眷屬疾病保險之擬辦事項 。 (五) 關於本會職員出入境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預 (概) 算之編製及分配執行事項。 (二) 關於本會財務之內部審核工作執行事項。 (三) 關於本會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 訂約、驗收、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本會歲計、會計等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決算之編製事項。 (二) 關於本會各項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事項。 (三) 關於本會經費之處理、帳目之核對及公款支付時限查核事項。 (四) 關於本會原始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五) 關於本會統計表冊格式之擬訂事項。 (六) 關於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纂事 項。 (七) 關於本會會計資訊系統處理事項。
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會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會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本會政風狀況之調查及興革建議事項。 四、關於本會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會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本會資訊保密措施之推動事項。 七、關於本會洩密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關於本會設施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九、關於陳情請願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各處、室文稿核判。 二、機密文件撰擬。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五、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長官交辦事項。
第 17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本處、室日常業務處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第 22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 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 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 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