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香港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第 2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業往來等事項。
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
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第 5 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
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 6 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
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局局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
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局局長參考;
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機關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局局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
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
關參考。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局對外名稱得視情勢另定並報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第 9 條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
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
局務。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