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業往來等事項。 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5 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 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