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之籌設事項。
二、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研議事項。
三、客家文化保存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客家語言、客家民俗禮儀、客家技藝、宗教研究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
事項。
五、客家教育、客家人才培育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七、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八、促進族群融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國際客家事務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第 5 條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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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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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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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 │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
│ │ │ │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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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三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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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委員│ │ (二一-二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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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簡任 │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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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簡任 │ (三) │由專門委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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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簡任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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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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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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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 │薦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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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委任或薦任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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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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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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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事│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職等│
│室│ │ │ │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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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主任│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計│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職等│
│室│ │ │ │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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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三二 │ │
│ │ │ (二五-二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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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