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客家事務,籌設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特設行政
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之籌設事項。
二、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研議事項。
三、客家文化保存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客家語言、客家民俗禮儀、客家技藝、宗教研究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
    事項。
五、客家教育、客家人才培育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七、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八、促進族群融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國際客家事務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會務,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副主任一
人,襄理會務。

第 5 條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第 6 條

本處籌備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之。

第 7 條

本處置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專員、設計師、科員、辦事員、
書記。

第 8 條

本處人事、會計業務,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              │ (一)         │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
│        │              │              │人員兼任。        │
├────┼───────┼───────┼─────────┤
│副主任  │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三職│
│        │              │              │等辦理。          │
├────┼───────┼───────┼─────────┤
│籌備委員│              │ (二一-二七) │                  │
├────┼───────┼───────┼─────────┤
│組長    │簡任          │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辦理。          │
├────┼───────┼───────┼─────────┤
│副組長  │簡任          │ (三)         │由專門委員兼任。  │
├────┼───────┼───────┼─────────┤
│專門委員│簡任          │  三          │                  │
├────┼───────┼───────┼─────────┤
│科長    │薦任          │  四          │                  │
├────┼───────┼───────┼─────────┤
│專員    │薦任          │  八          │                  │
├────┼───────┼───────┼─────────┤
│設計師  │薦任          │  一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    │  六          │                  │
├────┼───────┼───────┼─────────┤
│辦事員  │委任          │  一          │                  │
├────┼───────┼───────┼─────────┤
│書記    │委任          │  一          │                  │
├─┬──┼───────┼───────┼─────────┤
│人│主任│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事│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職等│
│室│    │              │              │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
│會│會計│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主任│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計│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職等│
│室│    │              │              │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
│合    計│              │三二          │                  │
│        │              │ (二五-二一)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11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客家人士代表
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2 條

刪除

第 13 條

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止。

第 14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