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研議事項。 二、客家文化之保存及推動事項。 三、客家語言、客家民俗禮儀、客家技藝、宗教之研究與傳承規劃及協調 事項。 四、客家教育之規劃協調、客家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五、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及獎助事項。 六、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七、促進族群融合事項。 八、海外客家事務合作及交流事項。 九、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事項。
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