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 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 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 性質者,準用本辦法管理。
第 3 條
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政府 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前項第一款行政及政策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第二款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中央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 。
第 4 條
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視業務特性,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委託研究 計畫作業規定,統籌管理所屬機關 (單位) 之委託研究計畫;所訂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應送行政院備查。 前項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專責之統籌管理單位。 二、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 三、研究計畫資料之建檔、傳輸及公開。 四、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研究計畫書之審查及選定。 五、研究經費項目、標準及收支處理。 六、委託契約之簽訂程序。 七、研究進度之管制及查核。 八、研究報告之審查或研究成果之驗收。 九、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 十、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 十一、研究成果之運用。 十二、研究成果之公開。 十三、研究報告之管理。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 各機關應參考行政院國科會 GRB檔,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 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 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第 8 條
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 (共) 同主持 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GRB表。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 ;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第 9 條
各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規範事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 (或負責人) 及研究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 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10 條
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理 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指定圖書館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其寄存作業 規範,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