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一所屬各部、會、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 簡稱各機關) 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訂之計 畫。
第 3 條
各機關應依據施政方針,並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業務發展需要,訂定 施政目標與重點,據以編訂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
第 4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由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擬訂,研考 (計畫) 單位負 責協調及彙辦。
第 5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研考會) 訂定。
第 6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中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 項目,均應辦理先期作業。 前項先期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各機關應召開年度施政計畫審核會議,就年度施政計畫進行審議後陳報行 政院。
第 8 條
各機關陳報行政院之年度施政計畫,由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第 9 條
各機關應依據前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結果,配合行政院核定預 算額度,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由行政院併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
第 10 條
各機關依據立法院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研考會彙編 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第 11 條
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第 12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策、經費補助、委 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均應陳報行政院,並送相關各機關研提意見。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前項相關各機關意見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修 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第 13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規定,得參照本辦法訂定; 未另訂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