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一所屬各部、會、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
簡稱各機關) 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訂之計
畫。

第 3 條

各機關應依據施政方針,並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業務發展需要,訂定
施政目標與重點,據以編訂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

第 4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由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擬訂,研考 (計畫) 單位負
責協調及彙辦。

第 5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研考會) 訂定。

第 6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中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
項目,均應辦理先期作業。
前項先期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各機關應召開年度施政計畫審核會議,就年度施政計畫進行審議後陳報行
政院。

第 8 條

各機關陳報行政院之年度施政計畫,由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第 9 條

各機關應依據前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結果,配合行政院核定預
算額度,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由行政院併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

第 10 條

各機關依據立法院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研考會彙編
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第 11 條

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第 12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策、經費補助、委
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均應陳報行政院,並送相關各機關研提意見。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前項相關各機關意見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修
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第 13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規定,得參照本辦法訂定;
未另訂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