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本機關施政方針或業務 (工作) 方針之研擬事項。 二、本機關施政計畫或業務 (工作) 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促進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四、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事項。 五、有關民意及國情之調查與分析事項。 六、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七、有關推動諮詢制度事項。 八、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九、本機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十、本機關出國人員報告之審查與處理事項。 十一、奉交辦之研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5 條
各機關就左列來源,選定研究計畫項目: 一、本機關自行選定者。 (一) 有關促進機關目標之達成者。 (二) 主管業務需要改進者。 (三) 輿論反映及人民陳情者。 (四) 年度考成及業務檢查所發現者。 (五) 機關人員自行研提者。 二、上級機關交辦者。 三、下級機關陳報者。 四、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第 8 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所屬機關研究計畫項目表 (見附表一之一、一 之二) ,彙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備查 。 年度進行中,研究計畫項目表異動時,各機關應彙送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第 11 條
前條之各項研究報告及研究意見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予以分析,加 具審查意見,整理為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 (見附表三) 報請機關首長 核示。 對於重大問題或涉及兩個機關共同業務或專門技術性之研究報告,得由主 管研考業務單位,邀集有關人員或學者專家開會審查,或委託學術機構或 專家學者代為審查。
第 14 條
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照本辦法規定檢 同有關文件,在年度結束前彙報機關首長核獎: 一、對於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具重大價值者。 二、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者。 三、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四、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五、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六、對於機關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七、對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 八、其他研究發明,有益於機關業務及行政革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