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機關應擬訂計畫推動之資訊作業事項如左: 一、依據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推動者。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或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事項應規劃推動者。 三、依有關法令應規劃推動者。 四、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或跨機關者。 五、配合上級機關擬訂之資訊系統整體規劃應規劃推動者。 六、其他依本機關任務應規劃推動之重要事項。
第 5 條
行政資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現行業務狀況及實施資訊作業之原因。 四、實施策略、方法及時程。 五、資源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前項計畫書細項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 稱行政院研考會) 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