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
- 三、學校代表四人至六人。
- 四、學者及業界專家四人至六人。
- 2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及學校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及學校代表出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 3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4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