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台灣地區優良文學雜誌, 提昇國內文藝水準,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以當年八月一日止發行已滿一年並按期出版之文學雜誌。
第 3 條
每年以獎勵五家為原則,各頒發獎座及新台幣壹拾萬元至參拾萬元不等之 獎金。 前項獎勵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第 4 條
本獎勵由文學雜誌社自行提出申請。
第 5 條
申請者需填具申請書 (申請表格如附件,附件從略) ,連同近一年 (上年 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 之雜誌合訂本六冊或每期各六冊,於當年八 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掛號郵寄 (以郵戳為憑) 或逕送本會第二處 。 前項書表由本會備索。
第 6 條
評審工作由本會遴聘學者、專家及具豐富實務經驗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 責。
第 7 條
得獎雜誌由本會擇期公開頒獎,頒獎日期另行公布。
第 8 條
得獎雜誌若因該年度刊登圖文涉及侵害他人權利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 訴確定者,其得獎應為無效,本會追繳其獎金及獎座。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