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國際文化交流有卓越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 1
    國際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頒發對象如下:
    • 一、對國際文化交流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深具勛績者。
    • 二、從事有關國際文化交流之學術研究,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者。
    •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文化交流工作,促進國際了解,具重大貢獻者。
    •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有功於國際文化交流工作者。
  • 2
    本獎章頒發對象不適用於業務有關之公務人員。

第 3 條

  • 1
    本獎章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如下:
    • 一、國外候選人由我國政府機關(構)或駐外機構推薦。
    • 二、國內候選人由本會推薦,並得洽請其他政府機關(構)與民間團體等推薦。
  • 2
    前項各機關(構)或團體推薦人數至多三人,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交本會。但已依本辦法獲頒獎章者,不得再度推薦。

第 4 條

本獎章候選人之推薦,由推薦機關(構)或團體填具候選人具體事蹟表及有關證明文件,送本會提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 5 條

  • 1
    本會設審查委員會,負責本獎章候選人之審查。
  • 2
    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外,另聘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七人組成。
  • 3
    審查委員,任期二年。任職期間因故無法擔任審查工作者,由繼任人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4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交通費。

第 6 條

  • 1
    國外候選人由本會就推薦之資料初審後,送審查委員會複審。國內候選人由本會逕送審查委員會審查。
  • 2
    審查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得獎人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3
    審查委員會會議於每年七月或八月間擇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獎章頒發名額,每年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但實際頒發名額得由審查委員會視候選人事蹟決定之。

第 8 條

本獎章之式樣、圖說及中、英文證書,由本會另定之。

第 9 條

本獎章之頒獎,採公開儀式,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一、國內得獎人與國外得獎人,於同一典禮頒發獎章。
  • 二、國外得獎人,由本會邀請本人及眷屬一人於國慶期間來臺受獎,其停留期間以七日為原則。
  • 三、國外得獎人,未克來臺受獎者,得由當地或鄰近我國駐外機構最高代表代頒獎章。
  • 四、受獎人死亡者,本獎章得追頒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