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籌設文化資產總管理處,以辦理文化資產管理業
務,特設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總管理處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及業務計畫之擬定。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調查、技術研究、傳習及推廣。
四、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及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文化資產總管理處成立時裁撤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