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有形文化資產組,分四科辦事。 三、無形文化資產組,分三科辦事。 四、資產維護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五、研究傳習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總管理處業務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及研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文化資產業務之協調及輔助。 四、文化資產國際組織之參與及相關國際合作、交流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有形文化資產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國定遺址、國寶與重要古物之保存及監管保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與個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遺址、古物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輔助。 三、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與前三款文化資產有關事項。
第 7 條
無形文化資產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要傳統藝術、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維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之輔 助。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調查、技術保存及傳習。 四、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及推廣。 五、其他與前四款文化資產有關事項。
第 8 條
資產維護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定古蹟、國定遺址、重要聚落保存用地或保存區之規劃。 二、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擬議。 三、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管理、查核及書圖審查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維護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