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有形文化資產組,分四科辦事。
三、無形文化資產組,分三科辦事。
四、資產維護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五、研究傳習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總管理處業務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及研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文化資產業務之協調及輔助。
四、文化資產國際組織之參與及相關國際合作、交流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有形文化資產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國定遺址、國寶與重要古物之保存及監管保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與個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遺址、古物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輔助。
三、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與前三款文化資產有關事項。

第 7 條

無形文化資產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要傳統藝術、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維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之輔
    助。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調查、技術保存及傳習。
四、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及推廣。
五、其他與前四款文化資產有關事項。

第 8 條

資產維護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定古蹟、國定遺址、重要聚落保存用地或保存區之規劃。
二、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擬議。
三、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管理、查核及書圖審查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維護發展事項。

第 9 條

研究傳習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材料、科學之應用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工作之諮詢及技術支援。
三、文化資產專業證照制度及就業機制之規劃。
四、文化資產相關專業人才培育。
五、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研究傳習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資訊。
二、國會與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