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助國內文化資產相關著作之
出版,以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傳承及推廣,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
四條第一款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
者。

第 3 條

本辦法獎助事項如下,並限於未曾出版之著作:
一、文化資產之調查與整理。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
三、文化資產之傳習與推廣。
四、文化資產之展示與鑑賞。
五、文化資產之經營與管理。
六、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研究。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

第 4 條

獎助以發給獎助金為之,每著作以新台幣參拾萬元為上限。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著作,得向本會申請獎助,著作人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獎助之著作稿。
二、申請表及推薦表各乙份。
三、身分證明影本。
著作稿應為依一般出版品格式編輯之手稿或打字稿;以外文撰寫者,須檢
附中文提要。
共同著作者,應由所有著作人聯名申請之。
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期間向本會提出
申請,每次申請以一種著作為限。

第 6 條

獎助之評審,由本會就申請案進行初審,並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
組進行決審。

第 7 條

申請人應於本會核定獎助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著作出版。如有特殊情形未
能如期完成出版者,應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延期,至多延長一個月。
獎助金額於申請人著作完成出版後,檢附出版之著作及領據送交本會辦理
核銷及撥款手續。

第 8 條

受獎助出版之著作,應印製國家圖書館之國際標準書號 (ISBN) 及預行編
目 (CIP),註明接受本會獎助之意旨;並應由已立案之國內外出版社發行
。

第 9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獎助及追回獎助金:
一、申請人對於出版之著作未擁有著作權者。
二、同一著作已獲其他獎助或研究經費者。
三、著作有抄襲情事者。
四、獎助著作逾期四個月未出版者。
五、違反相關法規者。

第 10 條

受獎助出版之著作,本會得視需要辦理相關發表會或研討會。
前項著作之著作人,應參與前項發表會或研討會。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