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獎助事項如下,並限於未曾出版之著作: 一、文化資產之調查與整理。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 三、文化資產之傳習與推廣。 四、文化資產之展示與鑑賞。 五、文化資產之經營與管理。 六、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研究。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著作,得向本會申請獎助,著作人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獎助之著作稿。 二、申請表及推薦表各乙份。 三、身分證明影本。 著作稿應為依一般出版品格式編輯之手稿或打字稿;以外文撰寫者,須檢 附中文提要。 共同著作者,應由所有著作人聯名申請之。 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期間向本會提出 申請,每次申請以一種著作為限。
第 7 條
申請人應於本會核定獎助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著作出版。如有特殊情形未 能如期完成出版者,應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延期,至多延長一個月。 獎助金額於申請人著作完成出版後,檢附出版之著作及領據送交本會辦理 核銷及撥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