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大學研究五四新文藝運動 以來之我國現代文學,提昇其研究層次,增進其國際地位,培養有關研究 人才,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採獎助論文寫作之方式,獎助國內各大學研究所博士班三年級以上 學生及應屆畢業碩士班學生撰寫有關現代文學之各項學位論文。 前項論文研究範圍係指五四新文藝運動以來中國及台灣現代文學作家與作 品,包括詩、散文、小說、戲劇、報導文學、民間文學、文學史及文學批 評等項。 論文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若以外文撰寫,於申請時,原著者須附 中文提要。
第 3 條
本獎助名額以博士班學生每年五人,碩士班學生每年十人為原則。
第 4 條
本獎助期間以國內各學校之學年為主,博士班學生以二年為限,碩士班學 生以一年為限。
第 5 條
本獎助申請時間為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以郵戳為憑)
第 6 條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表格如附件,從略) ,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綜合資料。 二、證明文件。 三、教授二人推薦信函。 四、計畫之研究方法、研究資料、參考書目及執行進度。 五、試寫篇章 (須檢送論文主題具代表性之其中一章) ,並得附送其他已 發表之論文目錄,同時影送其中一篇供審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