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化建設基本方針及重要措施之研擬事項。 二、文化建設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文化建設方案與有關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其執行之協調、聯繫、考評事 項。 四、文化建設人才培育、獎掖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六、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傳播與發揚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七、重要文化活動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八、文化建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九、其他有關文化建設及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 7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 八人,編纂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 ,技正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視察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八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第 11 條
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 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教育行政、新聞行政、一般教育 行政、公共關係、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議事、編輯、圖書管 理、博物管理、技藝、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書及 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