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文化機關 (構) :指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之文化局、文化中心、圖書館 、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社教館、演藝廳及其他有關文化機關 ( 構) 。 二、績優義工:指志願擔任無給職之績優工作個人及團隊。
第 3 條
文化機關 (構) 績優義工之表揚,其類別、等級及名額如下: 一、個人: (一) 金質獎:十名。 (二) 銀質獎:二十名。 (三) 銅質獎:四十五名。 (四) 特別獎:不限名額。 二、團隊:五個單位。 前項受表揚者,個人部分得由本會安排進行國內外文化觀摩交流活動 ,團隊部分得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第 4 條
文化機關 (構) 對所屬績優義工得由其首長向本會推薦。推薦標準如下: 一、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金質獎:連績服務六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並曾獲頒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績效卓著,且未曾獲頒金質獎 者。 (二) 銀質獎:連續服務四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並曾 獲頒銅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具有勞績表現特殊,且未曾獲頒銀 質獎者。 (三) 銅質獎: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四百小時以上,服務 熱心工作績優,且未曾獲頒銅質獎者。 (四) 特別獎:當年度對所服務文化機關 (構) 具特殊貢獻者。 二、團隊需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訂有義工服務團隊組織規定,團隊成員達三十人以上,且服務團隊 成立達一年以上,組織健全,運作良好者。 (二) 支援所屬文化機關 (構) 推廣文化活動,或協助策劃文化相關事務 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 三年內未曾獲頒績優文化機關 (構) 義工團隊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