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動,應依本會職權處理之。 二、各單位核釋文化相關法規疑義時,原則上應會同參事、法規委員會及 有關單位洽商核釋意見簽辦;其須會商有關機關者,由各單位先行會 商之。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同各有關單位或機關協商擬訂 ,並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行政規則經簽請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 四、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洽商,事後分別 通知。 五、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送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六、各單位代表本會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 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求暫 為保留,俟返會請示後,再為答復。
第 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長官授權公文之核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或分配。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主管業務之接洽之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對外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六、本會緊急危機處理之召集。 七、長官交辦事項。
第 6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研擬及審核。 二、法規公(發)布、廢止及修正文件之會核。 三、業務計畫、報告及各單位專案業務之審議。 四、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 五、各種審查研究會議之出席。 六、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 七、業務之研究改進與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八、長官交辦事項。
第 7 條
第一處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化基本政策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文化法規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三、關於全國性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四、關於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之獎助事項。 五、關於文化義工之培訓及獎助事項。 六、關於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綜合及協調事項。 七、關於文化資產法規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八、關於文化機構及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事項。 九、關於文化設施設置之審議及輔導事項。 十、關於本會所屬博物館業務之輔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文化業務綜合事項。
第 8 條
第二處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學、歷史、哲學與文化傳播之策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文學、歷史、哲學與文化傳播之人才培育及獎助事項。 三、關於文學、歷史、哲學與文化傳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四、關於績優文化藝術人士獎助之研擬、審議、執行及其協調、考評事項 。 五、關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之研擬、審議、執行及其協調、考評事項。 六、關於社區總體營造人才之培育事項。 七、關於社區總體營造資訊之蒐集、彙整及研究事項。 八、其他有關文學、歷史、哲學與文化傳播及社區總體營造事項。
第 9 條
第三處職掌如下: 一、關於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之策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之人才培育及獎助事項。 三、關於藝術環境與施政方案之規劃、擬訂、審議與其他各類藝術共同性 事務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本會駐外文化機構之聯繫、輔導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國外與大陸、港澳地區文化藝術交流合作事務之策劃、輔導及推 動事項。 六、關於國外與大陸、港澳地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展演團體來臺之審議 及輔導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化交流、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重要會議之議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三、關於重要施政項目、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工作簡化及為民服務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公文列管、查催及辦理績效分析填報事項。 七、關於印信典守及附屬機關印信製發事項。 八、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保管事項。 九、關於員工薪津、交通費等之發放事項。 十、關於政府採購、財產管理、建築修繕事項。 十一、關於員工福利之籌辦事項。 十二、關於消防及衛生事項。 十三、關於警衛、司機、技工、工友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會新聞發布之聯繫及新聞、公報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 簽報事項。 十五、關於本會對外公共關係事項。 十六、關於影音、著作出版品等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文書、總務及不屬各單位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組織編制之擬辦及職務歸系事項。 二、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職員待遇、生活津貼、文康休閒活動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獎懲、考績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健保、退撫基金及離職儲金之擬 辦事項。 七、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八、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概算、預算、決算之籌劃及彙編事項。 二、關於年度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收支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製作、簿籍之登記結算、會計 報告之編製、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會計憑證之送審事項。 四、關於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彙整編報事項。 六、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績及獎懲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