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出版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發行補助之優良文化教育有聲出版品,以創作、改作、實地收錄或其 他方式製作,具有發揚我國傳統文化、富有教育意義或藝術價值之未發行 之出版品為限。
第 3 條
申請優良文化教育有聲出版品發行補助者,以有聲出版事業為限;申請須 知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另訂之。
第 4 條
本辦法之評選工作,由本局聘請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擔任,評選方式 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第 5 條
本補助每年辦理一次,每次補助發行之有聲出版品以十種為限。補助方式 於申請須知中另訂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