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出版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發行補助之優良文化教育有聲出版品,以創作、改作、實地收錄或其
他方式製作,具有發揚我國傳統文化、富有教育意義或藝術價值之未發行
之出版品為限。                                                  

第 3 條

申請優良文化教育有聲出版品發行補助者,以有聲出版事業為限;申請須
知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另訂之。                        
                                                                

第 4 條

本辦法之評選工作,由本局聘請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擔任,評選方式
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第 5 條

本補助每年辦理一次,每次補助發行之有聲出版品以十種為限。補助方式
於申請須知中另訂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