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傳播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 1
    本局專業獎章分為國際傳播專業獎章及文化傳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2
    傳播事業從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傳播學術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頒給國際傳播專業獎章或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 一、國際傳播專業獎章:
      • (一)對國際傳播事業及國際傳播工作有特殊貢獻或資深具勛績。
      • (二)從事有關國際傳播之學術研究,其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傳播交流工作,促進國際瞭解,具重大貢獻。
      • (四)從事國際傳播業務績效卓著,為國家爭取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
    • 二、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 (一)對促進我國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之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 (二)其他對我國在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產業,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 3
    非前項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獎章除由本局主動頒給外,並得由本局洽請我政府機關與其駐外單位、國內新聞事業、學術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推薦候選人,填具具體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頒給之。具體事蹟表格式,依附件一之規定。

第 4 條

本獎章及附頒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件二及附件三之規定。

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頒中文或英文證書。

第 6 條

本獎章採襟綬,由本局以公開儀式頒給。

第 7 條

受獎人死亡,本獎章得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