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局專業獎章分為國際傳播專業獎章及文化傳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2傳播事業從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傳播學術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頒給國際傳播專業獎章或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 一、國際傳播專業獎章:
- (一)對國際傳播事業及國際傳播工作有特殊貢獻或資深具勛績。
- (二)從事有關國際傳播之學術研究,其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傳播交流工作,促進國際瞭解,具重大貢獻。
- (四)從事國際傳播業務績效卓著,為國家爭取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
- 二、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 (一)對促進我國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之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 (二)其他對我國在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產業,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 一、國際傳播專業獎章:
- 3非前項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