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
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之修訂、審議及闡釋事項。
三、法規令函解釋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之。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局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
五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局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局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