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新聞局為輔導出版事業,特訂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輔導,包括獎勵及補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出版下列出版品之事業: 一、新聞紙: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一日以上六日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報 紙及通訊稿。 二、雜誌: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 。 三、圖書:指新聞紙、雜誌以外印刷出版裝訂成本之冊籍。 四、有聲出版品:指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唱片及錄音帶。
第 3 條
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新聞局應編列預算,每年分項辦理之。 前項獎勵、補助之項目及要點由行政院新聞局另定之。
第 4 條
出版事業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 三、發給獎金。
第 5 條
出版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補助: 一、出版優良出版品。 二、舉辦或參與國內外出版交流活動。
第 6 條
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新聞局得邀請學者、專家評定。
第 7 條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促進出版事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比照第四條第一款 或第二款予以獎勵。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