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第 2 條

各單位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未置副主管之單位,得由局長指派一人,襄助主管人員處理事務。

第 3 條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二章 職掌

第 4 條

主任秘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文稿之覆核。
二、本局對立法院施政報告之編撰、備詢資料等之彙編。
三、立法院決議案、質詢案、調查案之分送彙辦。
四、主管會報之議事、紀錄及分辦。
五、本局處室間之協調。
六、本局與立法院聯繫溝通之督導。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5 條

參事掌理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6 條

國內新聞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政府重要施政與行政院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
(二)行政院相關會議及本局主管業務之新聞發布。
(三)重大慶典及突發事件之新聞處理。
(四)新聞從業人員參觀國家重要建設及採訪政府要聞之聯繫安排。
二、第二科:
(一)電視宣導短片及電視節目之策製。
(二)廣播宣導節目之策製。
(三)電影宣導短片之策製、拷貝及分發。
(四)國歌影片之策製、拷貝及分發。
(五)廣播電視宣導短語之運用。
(六)配合各部會專案進行宣導。
(七)電腦網路宣導之策劃及執行。
三、第三科:
(一)政府政策宣導工作之策劃及年度計畫之策訂。
(二)政府公共關係之策劃及推行。
(三)政府機關公共關係單位之聯繫及在職人員訓練之辦理。
(四)政府新聞聯繫工作之策劃協調及聯繫人員名冊之編印發行。
(五)民眾來函之處理。
(六)各項施政宣導專書與文宣品之編印及運用。
(七)政府施政文宣通路之規劃及執行。
四、第四科:
(一)國內新聞紙、雜誌、廣播、電視與電腦網路之輿情蒐集及研析。
(二)行政院重要施政輿情議題回應處理之追蹤。
(三)辦理民眾關心議題及政府施政滿意度之民意調查。
(四)民眾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郵件之處理及重要意見反應之彙整報院
      。
(五)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第 7 條

國際新聞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年度國際新聞工作計畫及國際傳播主題之研擬。
(二)年度與專案邀訪計畫之釐訂及協調。
(三)全球性國際新聞工作專案之策劃及協調。
(四)本局駐外單位工作績效考核之彙辦。
(五)本局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業務之規劃及辦理。
(六)國際重要輿情之蒐報及彙析。
(七)本局駐外人員工作手冊與有關國際宣傳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及廢
      止。
(八)其他跨地域性綜合業務之研擬及彙辦。
二、第二科:
(一)對北美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之督
      導。
(四)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聯繫
      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北美洲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
      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北美洲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新聞工作之協調
      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北美洲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題之
      撰擬。
三、第三科:
(一)對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
      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
      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
      反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
(七)與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
      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新
      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聞界人
      士所提問題之撰擬。
四、第四科:
(一)對歐洲及非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
      之督導。
(四)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
      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
      導。
(六)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歐洲及非洲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
      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歐洲及非洲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之新聞工作
      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歐洲及非洲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
      題之撰擬。
五、第五科:
(一)對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
      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
      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報導及輿情反
      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
(七)與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
      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之
      新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新聞界人
      士所提問題之撰擬。

第 8 條

出版事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出版事業輔導、獎勵、管理之施政計畫之執行情形彙辦及效益評析
      。
(二)出版事業振興專案之規劃及執行。
(三)出版品分級管理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宣導。
(四)出版事業統計資料之彙整及出版年鑑之編印。
(五)金鼎獎之辦理。
(六)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二、第二科:
(一)新聞紙、雜誌展覽及交流活動之籌辦。
(二)新聞紙事業、雜誌業之聯繫及輔導。
(三)雜誌出版產業調查及運用。
(四)優良雜誌之獎勵及推廣。
(五)新聞紙、雜誌及數位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育。
(六)新聞紙類、雜誌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新聞紙、雜誌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新聞紙、雜誌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展
      覽、銷售、發行、製作之審理。
(九)新聞紙、雜誌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十)出版產業數位化之獎勵及推廣。
三、第三科:
(一)有聲出版品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二)有聲出版事業之聯繫及輔導。
(三)有聲出版品資料之調查及運用。
(四)優良有聲出版品之獎勵及推廣。
(五)有聲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育。
(六)有聲出版品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聲出版品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展覽
      、銷售、發行、製作之審理。
(九)有聲出版品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十)本局駐郵局核驗中心業務之策劃及督導。
四、第四科:
(一)圖書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二)圖書出版事業之聯繫及輔導。
(三)圖書出版產業調查及運用。
(四)優良圖書之獎勵及推廣。
(五)圖書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育。
(六)圖書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圖書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圖書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展覽、銷售
      、發行、製作之審理。
(九)圖書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十)漫畫出版產業之輔導及扶植。

第 9 條

電影事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電影產業政策之研擬。
(二)電影創意開發及策略性重點輔導。
(三)電影人才之培育。
(四)電影工業技術升級之輔導。
(五)電影從業人員與電影相關團體之聯繫及輔導。
(六)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及電影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國家電影文化中心之籌設。
(八)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二、第二科:
(一)國產電影片整體行銷與推廣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產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市場展之輔導及獎勵。
(三)本局駐外單位辦理國產電影片展覽活動之支援。
(四)金馬獎、金馬影展與其他影展活動之輔導及補助。
(五)國產電影片觀影人口與影像教育扎根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產電影片行銷與映演之輔導及獎勵。
(七)國產電影片國際推廣組織之策劃。
(八)臺灣國際影視博覽會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第三科:
(一)電影片檢查、電影片輸入輸出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
      釋。
(二)電影片分級制度之執行、宣導。
(三)電影片准演執照之核發及補發。
(四)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之審定。
(五)違反電影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行政裁罰案件處分。
(六)電影片輸出入之許可。
(七)電影片映演業以外之電影事業設立(變更)許可、電影從業人員登
      記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之核發。
(八)電影片消費者保護事宜。
(九)電影事業資料之調查。
(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文化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四、第四科:
(一)電影片製作企劃之育成。
(二)電影輔導金之規劃、評選及追蹤考核。
(三)政府基金投資影音產業之輔導規劃、評選及考核。
(四)影視融資優惠貸款之輔導規劃、評選及考核。
(五)電影片跨國合作之推動。
(六)電影片拍攝景點之規劃及推廣。
(七)臺灣電影網產業資料之建置、維護及更新。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外國人士來臺拍片或投資案件之處理。

第 10 條

廣播電視事業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廣播電視政策之研究發展。
(二)無線廣播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之輔導及監督。
(四)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申設、管理、輔導及獎勵。
(五)本局主管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
(六)廣播電視人才之培育。
(七)本處職掌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八)廣播電視業務預算之策劃、執行及管考。
(九)廣播電視綜合業務與管考業務之規劃辦理及統計。
(十)本局主管廣播電視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十一)無線廣播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施之執行。
(十二)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錄影節目、無線廣播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與
        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輔導
        。
二、第二科:
(一)無線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無線電視事業數位化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輔導及監督。
(四)改善國內無線電視收訊不良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
      執行。
(五)無線電視系統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施之執行。
(六)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無線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與在臺灣地區發
      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輔導。
三、第三科:
(一)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衛星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數位化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
      行。
(四)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收支、運用、管理及考核。
(五)除前目外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六)有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
      施之執行。
(七)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
      地區與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
      輔導。

第 11 條

資料編譯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中文版首長重要言論、簡傳與其他出版品之企劃及編輯。
(二)中文年鑑與其他中文國情資料之企劃及編印。
(三)中文版首長與國情資料網頁之建置及維護。
(四)本局定期、不定期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
二、第二科:
(一)本局與府院首長不定期英文文宣品之撰譯及編輯。
(二)政府首長演講稿、接受國際媒體晉訪問答稿及記者會文稿之英譯。
(三)政府重要對外聲明及文件之英譯。
(四)各種外文定期刊物之採訪、編輯及電腦文字排版處理作業。
(五)政府首長信函之英譯及潤修。
(六)本局各單位重要法規與文稿英譯及審潤之協助。
(七)英文臺灣年鑑(含時人錄)之編輯。
(八)配合國家重要決策與年度專案撰譯及編輯英文文宣品。
三、第三科:
(一)本局不定期出版品之設計及印製。
(二)府院首長中外文重要言論、簡傳與畫冊之設計及印製。
(三)英文臺灣年鑑之設計及印製。
(四)中文年鑑設計之協助。
(五)本局其他單位出版品美術設計之協助。
(六)定期刊物排版及網頁內容之更新及維護。

第 12 條

視聽資料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片之攝製。
(二)國情紀錄片、資料片與專題影片之策劃及製作。
(三)國際傳播主題影視節目、短片、廣告之策劃及製作。
(四)國際傳播主題錄音節目、專輯之策劃及製作。
(五)外國首長來訪活動紀錄影帶之攝製及運用。
(六)國外傳播媒體、相關機構來臺攝製影片及製作節目之協助。
(七)民間製作優良國情紀錄片供國際傳播運用之甄選。
二、第二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照片之拍攝及編輯。
(二)國情資料照片之拍攝及蒐集。
(三)海外巡迴主題照片展之辦理。
(四)國情照片幻燈片集光碟之策劃及製作。
(五)數位高畫質多媒體國情簡介之製作及播映。
(六)重要外賓、受邀之國外傳播媒體或機構拍攝、製作及傳送訪問活動
      照片之協助。
(七)視聽資料底片、照片沖洗及放大等作業。
三、第三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帶、照片之保存及推廣運用。
(二)國情紀錄片錄影帶、光碟與照片之供應、分發、保存及推廣運用。
(三)數位視聽資料庫之建置維護及推廣運用。
(四)與國際知名頻道合作製播國情紀錄片。
(五)視聽器材之管理。
(六)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第 13 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國內外新聞工作及大眾傳播事業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本局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研訂。
(三)本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擬。
(四)本局興革事項之研擬。
(五)大眾傳播事業產業升級及數位化投資抵減輔導政策之擬訂。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列管與本局自行列管之重要工作計畫之追蹤及管考。
(二)總統府及行政院交辦及配合其他機關推動重大專案之管考。
(三)本局主管會報、業務會報會議決議事項及本局公文之重要批示之管
      考。
三、第三科:
(一)本局駐香港機構之督導。
(二)對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關新聞業務之研究規劃、執行及考核。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法規訂定、修
      正及廢止。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業務之研究、
      規劃及執行。
(五)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處理運用
      。
(六)大陸地區新聞記者來臺駐點採訪、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及商務活動案件之審核。
(七)大陸事務專書之編印及發行。
(八)其他有關本局主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綜合性業務之辦理及審查
      許可案件之審核。

第 14 條

聯絡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本局邀訪外賓在臺日程之研擬及陪同事宜。
(二)協助自費來訪外國新聞從業人員安排在臺採訪事宜。
(三)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之攝影器材申請免稅攜入。
(四)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申請空照及管制地區之拍攝許可。
(五)陪同外賓晉訪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事宜。
(六)訪臺外賓接待報告之撰擬及訪賓電腦資料之統計彙整。
二、第二科:
(一)外國新聞機構駐臺記者之登記、資訊提供、參觀訪問及聯繫事宜。
(二)協助外國新聞機構外籍駐臺記者辦理入出境事宜。
(三)外國新聞機構派駐亞洲地區特派員來訪之行程安排及聯繫。
(四)其他政府機關、民間機構邀請外賓來局拜會之安排。
(五)局長、副局長宴請外賓之安排。
(六)拜會外賓及款宴外賓電腦資料之整理。
(七)本室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室其他各科之業務。

第 15 條

總務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科:
(一)公文之收發及繕校。
(二)印信之保管及使用。
(三)電信之收發及繕校。
(四)公文、郵件之寄發及送遞。
(五)文書處理工作之規劃及相關法令之執行。
(六)本局檔案之保存與管理。
(七)檔案管理技術之研究及改進。
(八)檔案應用服務。
二、庶務科:
(一)財產及物品之管理。
(二)經費之出納及保管。
(三)水電及環境之維護及管理。
(四)工程、勞務、財物各類採購案件之辦理。
(五)駕駛、技工及工友之管理。
(六)本局人員出、返國機票之處理。
(七)本局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等之勞健保事宜之辦理。
(八)駐外單位委託代辦事項之處理。
(九)外賓來訪保險事宜之辦理。
(十)其他庶務工作之處理。

第 16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組織編制、人事人員管理、綜合性人事規章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二)考試、分發、任免、遷調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二、第二科:
(一)考核、獎懲、考績(成)、服務、訓練、進修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
(二)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第 17 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本局預(概)算及分配預算之編製。
(二)原始憑證之審核。
(三)依政府採購法對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
      任或僱傭等案件之監辦。
(四)本局經費內部審核之執行。
(五)會計人員任免、考績、獎懲之擬議。
二、第二科:
(一)駐外單位預(概)算及分配預算之編製。
(二)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之編製。
(三)會計報告之編造。
(四)本局出納及駐外經費審核之執行。
(五)決算之辦理。
(六)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決定剔除、修正等事項,對有關單位(人員)限
      期聲復或追繳處理之通知。
(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統計報告編纂。

第 18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及機密維護。

第 19 條

本局設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人民訴願事件之審議。

第 20 條

本局設法規委員會,掌理本局法制事務。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 21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
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22 條

本局主管會報以每週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
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出席參加;每月最後一週得召開局務會報,必要時並得
加邀直轄市新聞主管及本局各單位副主管出席參加。
業務檢討會議於每年年終舉行。

第五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