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主任秘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文稿之覆核。 二、本局對立法院施政報告之編撰、備詢資料等之彙編。 三、立法院決議案、質詢案、調查案之分送彙辦。 四、主管會報之議事、紀錄及分辦。 五、本局處室間之協調。 六、本局與立法院聯繫溝通之督導。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6 條
國內新聞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政府重要施政與行政院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 (二)行政院相關會議及本局主管業務之新聞發布。 (三)重大慶典及突發事件之新聞處理。 (四)新聞從業人員參觀國家重要建設及採訪政府要聞之聯繫安排。 二、第二科: (一)電視宣導短片及電視節目之策製。 (二)廣播宣導節目之策製。 (三)電影宣導短片之策製、拷貝及分發。 (四)國歌影片之策製、拷貝及分發。 (五)廣播電視宣導短語之運用。 (六)配合各部會專案進行宣導。 (七)電腦網路宣導之策劃及執行。 三、第三科: (一)政府政策宣導工作之策劃及年度計畫之策訂。 (二)政府公共關係之策劃及推行。 (三)政府機關公共關係單位之聯繫及在職人員訓練之辦理。 (四)政府新聞聯繫工作之策劃協調及聯繫人員名冊之編印發行。 (五)民眾來函之處理。 (六)各項施政宣導專書與文宣品之編印及運用。 (七)政府施政文宣通路之規劃及執行。 四、第四科: (一)國內新聞紙、雜誌、廣播、電視與電腦網路之輿情蒐集及研析。 (二)行政院重要施政輿情議題回應處理之追蹤。 (三)辦理民眾關心議題及政府施政滿意度之民意調查。 (四)民眾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郵件之處理及重要意見反應之彙整報院 。 (五)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第 7 條
國際新聞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年度國際新聞工作計畫及國際傳播主題之研擬。 (二)年度與專案邀訪計畫之釐訂及協調。 (三)全球性國際新聞工作專案之策劃及協調。 (四)本局駐外單位工作績效考核之彙辦。 (五)本局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業務之規劃及辦理。 (六)國際重要輿情之蒐報及彙析。 (七)本局駐外人員工作手冊與有關國際宣傳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及廢 止。 (八)其他跨地域性綜合業務之研擬及彙辦。 二、第二科: (一)對北美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之督 導。 (四)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聯繫 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北美洲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北美洲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 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北美洲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新聞工作之協調 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北美洲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題之 撰擬。 三、第三科: (一)對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 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 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 反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 (七)與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 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新 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新聞界人 士所提問題之撰擬。 四、第四科: (一)對歐洲及非洲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文宣專案 之督導。 (四)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有關人士 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之報導及輿情反映之督 導。 (六)本局駐歐洲及非洲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七)與歐洲及非洲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或其他合 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歐洲及非洲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之新聞工作 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歐洲及非洲地區新聞界人士所提問 題之撰擬。 五、第五科: (一)對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 (二)對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之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依據年度國際傳播主題辦理 文宣專案之督導。 (四)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辦理與當地區新聞界及其他 有關人士聯繫及邀訪之督導。 (五)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蒐集有關我國報導及輿情反 映之督導。 (六)本局駐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單位運用文字及視聽資料之督導 。 (七)與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內新聞傳播機構之締盟、資訊節目交流 或其他合作事項之推動。 (八)其他政府機關於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主、協辦重要國際活動之 新聞工作之協調及支援。 (九)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答復亞洲、太平洋及中東地區新聞界人 士所提問題之撰擬。
第 8 條
出版事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出版事業輔導、獎勵、管理之施政計畫之執行情形彙辦及效益評析 。 (二)出版事業振興專案之規劃及執行。 (三)出版品分級管理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宣導。 (四)出版事業統計資料之彙整及出版年鑑之編印。 (五)金鼎獎之辦理。 (六)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二、第二科: (一)新聞紙、雜誌展覽及交流活動之籌辦。 (二)新聞紙事業、雜誌業之聯繫及輔導。 (三)雜誌出版產業調查及運用。 (四)優良雜誌之獎勵及推廣。 (五)新聞紙、雜誌及數位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育。 (六)新聞紙類、雜誌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新聞紙、雜誌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新聞紙、雜誌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展 覽、銷售、發行、製作之審理。 (九)新聞紙、雜誌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十)出版產業數位化之獎勵及推廣。 三、第三科: (一)有聲出版品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二)有聲出版事業之聯繫及輔導。 (三)有聲出版品資料之調查及運用。 (四)優良有聲出版品之獎勵及推廣。 (五)有聲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育。 (六)有聲出版品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聲出版品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展覽 、銷售、發行、製作之審理。 (九)有聲出版品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十)本局駐郵局核驗中心業務之策劃及督導。 四、第四科: (一)圖書展覽、交流活動之籌辦。 (二)圖書出版事業之聯繫及輔導。 (三)圖書出版產業調查及運用。 (四)優良圖書之獎勵及推廣。 (五)圖書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育。 (六)圖書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圖書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圖書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展覽、銷售 、發行、製作之審理。 (九)圖書違法事項之督導處理。 (十)漫畫出版產業之輔導及扶植。
第 9 條
電影事業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電影產業政策之研擬。 (二)電影創意開發及策略性重點輔導。 (三)電影人才之培育。 (四)電影工業技術升級之輔導。 (五)電影從業人員與電影相關團體之聯繫及輔導。 (六)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及電影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七)國家電影文化中心之籌設。 (八)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二、第二科: (一)國產電影片整體行銷與推廣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產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市場展之輔導及獎勵。 (三)本局駐外單位辦理國產電影片展覽活動之支援。 (四)金馬獎、金馬影展與其他影展活動之輔導及補助。 (五)國產電影片觀影人口與影像教育扎根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產電影片行銷與映演之輔導及獎勵。 (七)國產電影片國際推廣組織之策劃。 (八)臺灣國際影視博覽會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第三科: (一)電影片檢查、電影片輸入輸出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 釋。 (二)電影片分級制度之執行、宣導。 (三)電影片准演執照之核發及補發。 (四)電影片之廣告及宣傳品之審定。 (五)違反電影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行政裁罰案件處分。 (六)電影片輸出入之許可。 (七)電影片映演業以外之電影事業設立(變更)許可、電影從業人員登 記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之核發。 (八)電影片消費者保護事宜。 (九)電影事業資料之調查。 (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文化交流之策劃及執行。 四、第四科: (一)電影片製作企劃之育成。 (二)電影輔導金之規劃、評選及追蹤考核。 (三)政府基金投資影音產業之輔導規劃、評選及考核。 (四)影視融資優惠貸款之輔導規劃、評選及考核。 (五)電影片跨國合作之推動。 (六)電影片拍攝景點之規劃及推廣。 (七)臺灣電影網產業資料之建置、維護及更新。 (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外國人士來臺拍片或投資案件之處理。
第 10 條
廣播電視事業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廣播電視政策之研究發展。 (二)無線廣播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之輔導及監督。 (四)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申設、管理、輔導及獎勵。 (五)本局主管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 (六)廣播電視人才之培育。 (七)本處職掌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八)廣播電視業務預算之策劃、執行及管考。 (九)廣播電視綜合業務與管考業務之規劃辦理及統計。 (十)本局主管廣播電視類大眾傳播財團法人之監督。 (十一)無線廣播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施之執行。 (十二)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錄影節目、無線廣播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與 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輔導 。 二、第二科: (一)無線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無線電視事業數位化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輔導及監督。 (四)改善國內無線電視收訊不良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 執行。 (五)無線電視系統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施之執行。 (六)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無線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與在臺灣地區發 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輔導。 三、第三科: (一)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衛星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數位化政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相關業務之執 行。 (四)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收支、運用、管理及考核。 (五)除前目外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六)有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天然災害、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相關措 施之執行。 (七)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 地區與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管理及 輔導。
第 11 條
資料編譯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中文版首長重要言論、簡傳與其他出版品之企劃及編輯。 (二)中文年鑑與其他中文國情資料之企劃及編印。 (三)中文版首長與國情資料網頁之建置及維護。 (四)本局定期、不定期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 二、第二科: (一)本局與府院首長不定期英文文宣品之撰譯及編輯。 (二)政府首長演講稿、接受國際媒體晉訪問答稿及記者會文稿之英譯。 (三)政府重要對外聲明及文件之英譯。 (四)各種外文定期刊物之採訪、編輯及電腦文字排版處理作業。 (五)政府首長信函之英譯及潤修。 (六)本局各單位重要法規與文稿英譯及審潤之協助。 (七)英文臺灣年鑑(含時人錄)之編輯。 (八)配合國家重要決策與年度專案撰譯及編輯英文文宣品。 三、第三科: (一)本局不定期出版品之設計及印製。 (二)府院首長中外文重要言論、簡傳與畫冊之設計及印製。 (三)英文臺灣年鑑之設計及印製。 (四)中文年鑑設計之協助。 (五)本局其他單位出版品美術設計之協助。 (六)定期刊物排版及網頁內容之更新及維護。
第 12 條
視聽資料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片之攝製。 (二)國情紀錄片、資料片與專題影片之策劃及製作。 (三)國際傳播主題影視節目、短片、廣告之策劃及製作。 (四)國際傳播主題錄音節目、專輯之策劃及製作。 (五)外國首長來訪活動紀錄影帶之攝製及運用。 (六)國外傳播媒體、相關機構來臺攝製影片及製作節目之協助。 (七)民間製作優良國情紀錄片供國際傳播運用之甄選。 二、第二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照片之拍攝及編輯。 (二)國情資料照片之拍攝及蒐集。 (三)海外巡迴主題照片展之辦理。 (四)國情照片幻燈片集光碟之策劃及製作。 (五)數位高畫質多媒體國情簡介之製作及播映。 (六)重要外賓、受邀之國外傳播媒體或機構拍攝、製作及傳送訪問活動 照片之協助。 (七)視聽資料底片、照片沖洗及放大等作業。 三、第三科: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活動紀錄影帶、照片之保存及推廣運用。 (二)國情紀錄片錄影帶、光碟與照片之供應、分發、保存及推廣運用。 (三)數位視聽資料庫之建置維護及推廣運用。 (四)與國際知名頻道合作製播國情紀錄片。 (五)視聽器材之管理。 (六)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
第 13 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國內外新聞工作及大眾傳播事業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本局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研訂。 (三)本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擬。 (四)本局興革事項之研擬。 (五)大眾傳播事業產業升級及數位化投資抵減輔導政策之擬訂。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列管與本局自行列管之重要工作計畫之追蹤及管考。 (二)總統府及行政院交辦及配合其他機關推動重大專案之管考。 (三)本局主管會報、業務會報會議決議事項及本局公文之重要批示之管 考。 三、第三科: (一)本局駐香港機構之督導。 (二)對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關新聞業務之研究規劃、執行及考核。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法規訂定、修 正及廢止。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業務之研究、 規劃及執行。 (五)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處理運用 。 (六)大陸地區新聞記者來臺駐點採訪、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及商務活動案件之審核。 (七)大陸事務專書之編印及發行。 (八)其他有關本局主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綜合性業務之辦理及審查 許可案件之審核。
第 14 條
聯絡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本局邀訪外賓在臺日程之研擬及陪同事宜。 (二)協助自費來訪外國新聞從業人員安排在臺採訪事宜。 (三)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之攝影器材申請免稅攜入。 (四)協助外國新聞從業人員申請空照及管制地區之拍攝許可。 (五)陪同外賓晉訪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事宜。 (六)訪臺外賓接待報告之撰擬及訪賓電腦資料之統計彙整。 二、第二科: (一)外國新聞機構駐臺記者之登記、資訊提供、參觀訪問及聯繫事宜。 (二)協助外國新聞機構外籍駐臺記者辦理入出境事宜。 (三)外國新聞機構派駐亞洲地區特派員來訪之行程安排及聯繫。 (四)其他政府機關、民間機構邀請外賓來局拜會之安排。 (五)局長、副局長宴請外賓之安排。 (六)拜會外賓及款宴外賓電腦資料之整理。 (七)本室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室其他各科之業務。
第 15 條
總務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科: (一)公文之收發及繕校。 (二)印信之保管及使用。 (三)電信之收發及繕校。 (四)公文、郵件之寄發及送遞。 (五)文書處理工作之規劃及相關法令之執行。 (六)本局檔案之保存與管理。 (七)檔案管理技術之研究及改進。 (八)檔案應用服務。 二、庶務科: (一)財產及物品之管理。 (二)經費之出納及保管。 (三)水電及環境之維護及管理。 (四)工程、勞務、財物各類採購案件之辦理。 (五)駕駛、技工及工友之管理。 (六)本局人員出、返國機票之處理。 (七)本局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等之勞健保事宜之辦理。 (八)駐外單位委託代辦事項之處理。 (九)外賓來訪保險事宜之辦理。 (十)其他庶務工作之處理。
第 16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組織編制、人事人員管理、綜合性人事規章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二)考試、分發、任免、遷調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二、第二科: (一)考核、獎懲、考績(成)、服務、訓練、進修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 (二)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及其有關事項之辦理。
第 17 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本局預(概)算及分配預算之編製。 (二)原始憑證之審核。 (三)依政府採購法對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 任或僱傭等案件之監辦。 (四)本局經費內部審核之執行。 (五)會計人員任免、考績、獎懲之擬議。 二、第二科: (一)駐外單位預(概)算及分配預算之編製。 (二)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之編製。 (三)會計報告之編造。 (四)本局出納及駐外經費審核之執行。 (五)決算之辦理。 (六)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決定剔除、修正等事項,對有關單位(人員)限 期聲復或追繳處理之通知。 (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統計報告編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