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觀念及 相關法規,具體作法如下: 一、協助安排相關部會策製之宣導素材透過無線電視電臺、廣播電臺、公 益廣告燈箱及本局所屬電子字幕機刊播。 二、運用座談會、公聽會或其他集會場合,對廣電、出版、電影及錄影節 目帶事業加強宣導。 三、於協助民間公益團體辦理相關主題之公益宣導活動時,宣導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相關觀念。
第 3 條
本辦法之宣導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第 4 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出版品,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處 分後,本局得將處分書彙整並發布新聞。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