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觀念及
相關法規,具體作法如下:
一、協助安排相關部會策製之宣導素材透過無線電視電臺、廣播電臺、公
    益廣告燈箱及本局所屬電子字幕機刊播。
二、運用座談會、公聽會或其他集會場合,對廣電、出版、電影及錄影節
    目帶事業加強宣導。
三、於協助民間公益團體辦理相關主題之公益宣導活動時,宣導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相關觀念。

第 3 條

本辦法之宣導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第 4 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出版品,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處
分後,本局得將處分書彙整並發布新聞。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