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出版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殊
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左: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 出版獎部分:
      1 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唱片獎
      2 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唱片獎
 (二) 個人獎部分:
      1 最佳作曲人獎
      2 最佳作詞人獎
      3 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 最佳國語男演唱人獎
      5 最佳方言男演唱人獎
      6 最佳國語女演唱人獎
      7 最佳方言女演唱人獎
      8 最佳演唱組獎
      9 最佳新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 出版獎部分:
      1 最佳古典音樂唱片獎
      2 最佳民族樂曲唱片獎
      3 最佳地方戲劇唱片獎
      4 最佳民俗曲藝唱片獎
      5 最佳口語說講唱片獎
      6 最佳兒童樂曲 (故事) 唱片獎
 (二) 個人獎部分:
      1 最佳作曲人獎
      2 最佳作詞人獎
      3 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 最佳演唱人獎
      5 最佳演奏人獎
三、特別獎:
    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左:
一、出版獎部分: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
    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
    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獎部分: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獎狀乙面。
前項獎勵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第 5 條

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
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第 6 條

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第 7 條

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
或獎狀。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