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
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配
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限。第 4 條
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
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配
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