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鼓勵檢舉、獎勵查獲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
廣播電視法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人員,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以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主管之法律所為罰鍰之處分適用
之。

第 3 條

本局依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暨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核處罰鍰之案件,得在年度預算中
,編列獎勵項目。

第 4 條

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 (包括機關) 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
    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配
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限。

第 5 條

本局應開立專戶儲存公積金,公積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局人員獎勵金逾一萬元部分。
二、本局同仁互助會就應領之獎勵金每月提撥百分之五十。

第 6 條

公積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勘酌左列情形提撥使用:
一、本局人員因公執行職務致身體或財務遭受損害時。
二、本局辦公費用或特別辦公費用不足時。
三、本局同仁互助金不足時。
四、其他與檢舉或查獲有關之事項。

第 7 條

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執行人員,指對罰鍰案件經催繳、查訪或配合法
院人員實施強制執行之人員。

第 8 條

罰鍰處分之承辦單位,應定期將已全數收繳或專案簽結之案件,依附件格
式造冊,向本局會計室支領獎勵金,並依第四條規定分配。

第 9 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終結之罰鍰案件,其獎金分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分期繳納,尚未終結之案件,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終結
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