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 二、各部會首長。
- 三、政務委員。
-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 2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 4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第 8 條
- 1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 2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 3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第 9 條
- 1會議議程、議案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 2依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第 11 條
- 1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 一、會議次數。
- 二、會議時間。
- 三、會議地點。
-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 五、紀錄之姓名。
-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 2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