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報院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整理事項。
二、關於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編譯事項。
四、關於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法規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立、管理、運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分科辦事,掌理前條所定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派兼或聘兼。

第 5 條

本會置參事、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編審、專員、科員、雇員。

第 6 條

前二條各職稱之員額及官、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會人事、會計、文書、事務等事項,由本院秘書處統辦。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第 11 條

本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