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報院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整理事項。 二、關於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編譯事項。 四、關於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法規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立、管理、運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分科辦事,掌理前條所定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派兼或聘兼。
第 5 條
本會置參事、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編審、專員、科員、雇員。
第 6 條
前二條各職稱之員額及官、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會人事、會計、文書、事務等事項,由本院秘書處統辦。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第 11 條
本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