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依本署組織法第
十九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法規動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指定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之
。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相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
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第 5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
,襄助之;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一人均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
前項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下: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 為之
    。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組織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
    本會委員會議審查之。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9 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
組會議;必要時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第 10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