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地區巡防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執行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協助執行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四、執行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 五、執行海岸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 六、執行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執行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維持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資訊等設施、系統運作及電(網)路調整建議等事項。 九、執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反滲透情蒐等事項。 十、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
第 7 條
- 1各地區巡防局置隊長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副隊長二十人,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八人,主任十二人,秘書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分隊長四十人,專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查緝員三百三十人,科員一百五十五人至一百八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辦事員一百零四人至一百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書記二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 2前項員額,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依各地區巡防局業務需要調配之。